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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府发[2003]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09

施行日期:2003-06-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六盘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有关部门协助。

市中心城区建立统一的一级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负责钟山区境内全部及水城县列为市中心城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六枝、盘县、水城县(市中心城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各县、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要纳入市、县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进行操作。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一)下列国有土地依法出让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1、“污染搬迁”及特困企业迁址后原企业用地;

2、破产企业原生产经营性用地;

3、旧城改造地块;

4、单位自有划拨用地;

5、其它依法应予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

3、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和要求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1、除以获取最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它综合利用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挂牌方式出让:

1、招标、拍卖未成交地块;

2、不适宜招标、拍卖地块或面积较小的零星地块。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特区)国土资源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市、县(特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及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和其它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特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以熟地为主。征用集体土地及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地块前期开发工作由市、县(特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县(特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出让人在实施正式招标拍卖挂牌前对竞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特区)国土资源局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搞好服务,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土地的有关情况和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资金,分别按省、市、县现行财政体制缴纳,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或挂牌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活动,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十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竞投(买)人在领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时,须交付投标、竞买保证金。保证金不得低于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宗地底价的10%.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向中标者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予以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它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挂牌支出的全部费用,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地块由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国土资源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须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特区)国土资源局可报请市、县(特区)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特区)国土资源局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手续无效。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其它相关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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