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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3)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29

施行日期:200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推进我省退耕还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各级计划、财政、审计、监察、林业、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解决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将退耕还林检查验收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粮食调运费严格按省财政厅等6个单位联合下发的《湖北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发[2002]34号)文执行。

(三)实行退耕还林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应逐级签订责任书,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奖惩兑现,确保退耕还林目标的实现。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一)各工程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规定和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并根据县级总体规划及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由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上报省林业局备案。

为避免与其他工程项目相互重叠,规划设计委托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会审制,未经批复,不得纳入退耕还林工程范围进行施工。

(二)退耕还林要做到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在水土流失严重的江河湖库周围、交通干线两侧的陡坡地段、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山区县市的退耕地坡度必须是25度以上,其他县市退耕地的坡度必须是16度以上。

(三)各地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将退耕还林与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结合起来,与农村能源建设结合起来,与生态移民、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要解决好退耕还林后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收入问题。

(四)各地要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调整优化林种和树种。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大力发展生态与经济兼用林。在树种的选择上,要结合当地特点,做到适地适树,大力发展有自己特色的树种。在栽植模式上,要因地制宜,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模式,立体经营;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茶桑果业、草食畜牧业和中药材生产等,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

三、严格执行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一)要深入贯彻国家关于“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政策,把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钱粮补助落实到户。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07号)中关于退耕还林“十不准”和“六公开”制度,增强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透明度,杜绝钱粮兑现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要以村为单位,对每个退耕农户的退耕还林地点、面积、栽植模式、造林树种、检查验收结果和政策兑现情况,用固定的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退耕还林要与当前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相衔接,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决不允许借农村税费改革之机,增加退耕农户坡耕地税费负担。

(四)实施退耕还林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依法确认其权属,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发放林权证。

(五)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工作。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

(六)退耕还林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注重培育后续产业,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帮助农民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努力增加经济收入。

四、狠抓种苗生产供应,确保种苗的数量和质量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规划,抓好苗木和采种基地建设,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要尽量培育乡土树种和适生树种,大力推广良种育苗。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符合国家规定的种苗。

(二)加强种苗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在集中采购种苗时要实行公开招标竞价的办法,择优确定种苗供应商,坚决制止并打击买卖“关系苗”、“人情苗”、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销售假劣种苗等不正当行为,维护退耕农户利益。要严把种苗质量关,认真执行种苗“三证一签”制度,加强种子和出圃苗木的检验检疫工作。退耕还林必须选用良种壮苗,禁止等外苗用于退耕还林工程。

五、提升科技含量,服务工程建设

(一)各地要加强退耕还林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先进实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别是要推广应用容器育苗、多季节造林等先进实用林业技术,提高造林质量。

(二)建立分级技术培训制度。省主要负责培训项目县的林业局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县(市、区)要结合工程建设需要,培训乡、村负责人、施工员及退耕还林者。

六、强化工程管理,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一)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市、州县都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对退耕还林数量、质量、效益和管理负全责。要实施退耕还林合同制管理,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二)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并以此作为退耕还林兑现的依据。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省进行复查。要强化退耕还林者的责任意识,对保存率达不到标准的退耕地块,要督促退耕还林者进行补植补造,并按照规定核减钱粮补助。

(三)各地要加强退耕还林档案管理,建档立卡,使各户的退耕还林情况和钱粮兑现有文字可查,做到资料齐全准确、管理科学规范。同时要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要高度重视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工作。从今年起,对未完成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计划的县(市、区),不安排下年度的退耕地造林计划,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的作用。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

(六)各地对毁林复垦、违规承包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以套取钱粮补助等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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