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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理顺市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03]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09

施行日期:2003-10-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关于调整理顺市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

关于调整理顺市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烟政发[2003]117号文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体制与机构调整设置

市区国土资源实行市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是负责市区国土资源集中统一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在市辖各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分局,名称分别是: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莱山分局、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分局、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局的建制级别,开发区为处级,其他均为科级。分局实行市国土资源局与区政府(管委)双重领导,以市局领导为主的体制。各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和领导,分局的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各区监督考核分局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行风评议。出口加工区不设分局,有关工作由驻地分局承担。

按照机构编制和人员随职能任务走的原则,划转相关机构编制和人员,能整建制划转的尽量整建制划转,临时人员不划转。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莱山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维持不变。福山区、牟平区原分别设立的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分局、牟平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设在乡镇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整建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更名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其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编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服务站和设在街道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整建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管理。具体机构编制、人员及财物的移交,由市、区两级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等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国土资源分局上划市级管理后,以2002年各区实际支出数作为划转基数上缴市级财政,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分局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按规定上缴市级专户或国库。需要审计的,由市审计局按照先划转后审计的办法进行,对审计出来的问题由原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管委)负责。机构编制和人员移交后,有关分局的人员编制和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土资源所的调整设置,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文确定。

二、管理权限及职责划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市区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及监督监察,负责对城市规划区所有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管理。各区政府(管委)参与辖区内国土资源重要工作事项的研究、论证和决策,协助市国土资源部门保护和利用好市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加强国土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监察,支持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作。

(一)规划修编及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修编、调整及监督实施。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级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调整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及复垦计划的编制,由分局提出方案,经区政府(管委)审查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建设用地审批及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由各分局负责拟定转用、征用方案,经区政府(管委)审查,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各区“四类”经营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分局负责承办前期工作;其他国有建设用地由各分局提出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按批准权限报批。各区的国有存量土地处置,芝罘区、莱山区由分局具体办理,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牟平区、福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分局审批。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牟平区、福山区由分局承办,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审批;其他区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由分局承办,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农村集体兴办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由分局负责承办,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土地定级和确定基准地价需要的相关资料及数据采集,由分局承办,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驻地基准地价,由分局提出方案,报区政府(管委)审批。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由分局审查,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或确认。

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出租、抵押,由分局审查,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审报。

各区土地储备由市土地资产经营中心提出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各分局配合实施。

(三)地籍管理及登记发证。各区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土地登记申请,进行权属调查,整理汇总资料,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登记、发证。牟平区、福山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确权,委托分局办理;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确权,由分局负责受理登记申请,进行权属调查,整理汇总资料,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登记和发证。各区辖区内的土地调查、地籍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地籍系统信息建设等地籍管理日常工作由分局负责。土地地籍档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分局按各自管理范围整理归档。

(四)矿产资源管理及矿业权审批。市区的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各分局负责对区内探矿、采矿、选矿项目的设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登记等进行初审或预审,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上报。市区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处置的,在市国土资源局指导下,由分局组织实施。各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地质勘查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分局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市国土资源局与各分局按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组织动态巡回检查,处理群众信访事宜;各区需要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市国土资源局立案,分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做出处理决定。

三、土地收益分配各区土地收益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政府(管委)另行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实行建设用地预批制度。对各区工期紧、要求急的区级立项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清楚、征地补偿费用付清的前提下,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会审批准,可先行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完善报批手续。

(二)实行行政审批会审制度和领导值班制度。对各区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报、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实行行政审批会审制度,由审批事项涉及的科室、部门集体会审,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实行行政审批领导值班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审通过的报件,由值班局长当日签发。

(三)开辟“绿色通道”,搞好重点服务保障。对各区重点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和重点矿山、企业续建项目,只要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可进入“绿色通道”,随时进行会审,办理相关手续。

(四)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分局1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工作和报件制作,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报工作。2.建设用地审批。分局1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审查和报件制作;需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报工作;属市审批项目,市国土资源局5个工作日内办结。3.土地登记、发证,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丢失补办的,经法定公告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7个工作日内完成。5.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属部、省审批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做出准许上报或不准许上报的决定;属市级以下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登记发证。6.探矿申请预审,8个工作日内完成。7.独立选矿厂审批、变更登记,审批登记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7个工作日内完成。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实施市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理顺工作,在烟台市调整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芝罘、福山、莱山、牟平四区于10月30日前完成,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理顺的实施时间另行确定。

各区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烟政发[2003]1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细致工作,确保调整理顺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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