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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至龙岩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3)3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11-10

施行日期:2003-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漳州至龙岩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38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漳州至龙岩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漳州市龙文区、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13.2288公顷(其中耕地207.4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3.096公顷、未利用地6.0427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58.5768公顷(其中耕地20.43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7.6324公顷、未利用地0.230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98.8067公顷,其中服务设施用地(7.6988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弃土场用地5.733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585.3745公顷划拨给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漳州至龙岩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龙文区、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农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571.8056公顷计入漳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龙文区、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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