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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29

施行日期:200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提出了新时期加强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心林业建设的集中体现,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制定下发,对于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把林业放在生态建设的首位

林业在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九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林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植树造林在“十五”开局两年实现了倍增发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全省林业工作基本走上法制化轨道。全省森林面积已发展到464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1.84%。林业为我省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我省生态建设的主体。但也应该看到,由于林业改革相对滞后,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够,我省林业建设仍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加快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前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迫切需要加大林业改革的力度,推进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林业建设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和加强林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林业发展规律的统一,采取多元投资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加快林业发展。坚持生态立省,把林业放在我省生态建设的首位,充分发挥林业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前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建设绿色辽宁的规划目标

通过管好现有林,扩大新造林,抓好退耕还林,优化林业结构,增加森林资源,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到2007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6%;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7%,辽河、大凌河等流域水土流失和辽西北沙化基本得到控制;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9%,辽东天然林保护工程实现阶段性目标,辽西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省林业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到205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42%,辽东山区森林环抱,绿水长流,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辽中南森林城市和绿色村镇星罗棋布,绿色通道和农田林网经纬纵横,辽西北沙区和荒山低丘基本实现森林灌草覆盖,水源得以涵养,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全省林业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根据各地区的不同自然条件和林业经济发展实际,在林业建设上实行分区指导,协调发展。

辽东山区以生态保护和提高效益为主,搞好天然林保护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林分质量,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辽中南平原沿海地区以生态升位和林、农复合型发展为重点,努力搞好农田林网、绿色通道及沿海防护林建设,加快隙地造林、城市绿化和村屯绿化,加强湿地保护,提高绿化水平。以集约方式发展用材林、工业原料林、高效经济林及相关产业。

辽西北地区以恢复生态和林、牧、农综合开发为重点,实行封、飞、造结合,乔、灌、草合理配置,大力实施退耕还林(草)、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等工程,努力恢复植被,扩大绿化面积,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积极发展适宜本地区的名特优新经济林为重点的特色产业。

三、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围绕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方针,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封山育林,在生态重点保护地区实施封山护林,在山区抓好以节柴改灶为重点的农村能源建设,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严禁破坏林草植被的行为。妥善处理林牧、林蚕矛盾。逐步改变粗放的传统散牧方式,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实施季节性和区域性禁牧。保护蚕场植被,实行科学放养,采取生物与工程措施积极治理蚕场;对沙化严重的蚕场,实行退蚕还林、封山育林;封育成林后的蚕场,不得重新开为蚕场,确保蚕场严重沙化造成的生态脆弱带得到休养生息。

四、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培育工程,加强封山育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恢复和发展天然林资源。抓好退耕还林工程,认真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产业开发,发展接续产业,妥善解决退耕农民的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搞好“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中部地区高标准平原绿化工程,集中治理不同类型的生态灾害。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类型,提高保护水平,修复典型生态系统,切实保护好我省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搞好绿色通道工程,继续抓好以沈大、沈山、沈四、丹大高速公路绿色产业带为重点的公路和铁路、河流两翼绿化,提高绿色通道工程的标准和质量。加快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步伐,实行市场化运作、集约化经营,重点建设辽东红松果材兼用林、落叶松速生丰产林、珍贵阔叶树大径材用材林和辽中南、辽西北杨树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

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造林绿化

依法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适龄公民的尽责率,确保义务植树的质量。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城建、交通、水利、农业、煤炭、铁路等部门和行业要落实造林绿化责任制。将矿山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与造林绿化有机结合起来。城市绿化要与增强生态功能相结合,并纳入全省生态建设规划。将履行义务与市场运作结合起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营造林运行机制,鼓励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造林绿化。

切实提高营造林质量。强化林业建设质量管理,全面提高造林育林的成活率、保存率,对营造林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完善的林业动态监测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根据生态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培育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推广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方式,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化发展新格局。通过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对疏林地补植改造,努力发展工业原料林、用材林基地,逐步消除天然林禁伐给林业产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林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苗木花卉、中药材、森林食品、森林旅游、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新兴产业和产品,培育新的林业经济增长点。

七、完善林业产权制度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认真落实林权政策,搞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规范化的林权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并依法完善承包合同和做法。

对集体林要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进一步加大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力度,采取有偿分户经营、承包管护、股份合作制、有偿转让等多种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使集体林产权更加明晰化、经营形式更加多样化。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原则,不搞一刀切。提倡联户经营和集约经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已进行集体林权改革并被实践证明效果较好、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应予维护。在合并行政村过程中,坚持集体林权属不变,并村后原村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仍由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八、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搞好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发展、规范活立木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有序流动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培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健全评估制度,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做好流转服务工作。

九、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把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作为林业改革的突破口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方面。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以各种形式投资林业发展,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外商和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林业企业和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的改制、改组和改造,打破国有单一经营模式。公益林建设也要引入民营机制。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应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经营或联合开发,在培育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上放开手脚。统一相关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充分利用国内外、省内外市场和资源,办开放式林业。

十、深化国有林场、苗圃改革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逐步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优化资源配置和科学管理原则重新整合,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鼓励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场或苗圃联合体,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妥善地做好国有林场、苗圃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切实解决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

把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与转换国有林场、苗圃职工身份、扩大职工就业结合起来,鼓励国有林场、苗圃职工个人承包国有荒山造林或参与森林管护承包、林下多种经营开发等生产项目,帮助职工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苗木、花卉、养殖等自营经济。

十一、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形成适应生态建设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公益林认证体系,合理划定分级管理的公益林。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分类,要区划到位、划界到位、登记到位、建档到位、合同到位,落实到山头地块。对公益林管严管好,对商品林放开放活。

制定公益林管理办法,依法严格保护管理,并逐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改革完善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办法,对于人工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用材林,逐步实现经营者按市场需要自主采伐。

十二、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建设、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各级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将公益林和未划为公益林的天然林纳入管护补助范围,补助资金分级承担。对林业实行长期低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对群众造林育林需要的小额信贷,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减轻税费负担,逐步取消原木的农业特产税。育林基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逐步将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财政部门要切实解决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保证基层林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十三、实施科教兴林加强林业科学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重点研究开发林木良种选育、干旱半干旱地区植被恢复、森林资源与生态监测以及主要经济林产品加工转化等关键性技术,积极推广高效实用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提高林业科技创新和综合开发能力。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鼓励林业科研院所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林业重大科研和推广课题招投标制度。对林业科研、新技术推广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继续抓好林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完善职教体系,加快林业专业人才培养。

十四、坚持依法治林加快林业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林木种子管理、天然林保护、征占用林地补偿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要搞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保证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林业执法监督,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保证林业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十五、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在加快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前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中,林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林业发展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支持林业发展。

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建立科学的林业建设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林业机构在林业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大力倡导全社会办林业。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及其他社会团体都要积极参与林业建设。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林业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生态安全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林业建设,努力推进我省林业大发展、为建设山川秀美、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绿色辽宁,加快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前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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