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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24

施行日期:2004-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建国以来,我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事业取得了迅速发展,随着龙滩、百色等大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开工建设。今后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重点将向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方面转移。由于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水库移民工作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复杂,管理不好将容易引发各种不稳定因素,给全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移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为此,现就做好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水库移民安置是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关系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上工程建设进度及其效益正常发挥的关键所在。认真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确保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是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根本要求,是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切实把水库移民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做好做实,紧紧抓住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认真搞好移民群众的减负增收工作,不断加快库区移民的脱贫致富步伐。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水库移民工作的任务、资金、权力、责任“四到县”。凡有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一定要把水库移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要加强移民机构建设。明确管理职能,落实财政经费,配备专业人员,强化行政管理,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水库移民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自觉把库区建设和移民安置纳入职能管理范畴。

三、制定政策,加快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工程建设、有利于移民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征地和水库淹没补偿标准,落实水库移民搬迁安置的配套优惠政策,确保移民搬得出、住得下、稳得住、富得起。切实做到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水库移民脱贫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多数移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水库淹没土地实行长期补偿政策,按照“淹多少、补多少”的原则,以土地征用和淹没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为单价进行长期补偿,真正做到开发一方资源、推动一方发展、造福一方百姓,确保水库移民淹没搬迁以后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跨县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要以县为基础,由县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

四、抓住关键。严格管理。

在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阶段,业主必须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研究制定水库移民工作大纲,用于指导和规范水库淹没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设计单位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深入库区开展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并在上墙公布、接受监督并由移民签字认可的基础上,及时将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到户到人,及时编制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库区移民安置规划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部门必须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与移民签订安置协议,明确安置去向和各方职责。

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阶段,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共同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业主必须按照移民安置工作进度的要求,及时拨付移民补偿资金,自觉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上级移民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体验收。

在后期扶持阶段,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编制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目标、任务、资金和要求。业主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规定,按时拨付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同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库区的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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