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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林策[2004]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26

施行日期:2004-02-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加快林业发展,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富民强省,根据《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全社会办林业作为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生态安徽建设的进程中,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林业建设的任务更重,林业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迫切需要林业有一个大发展,林业在建设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过程中,需要而且必须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广大的人民群众关心林业、重视林业、支持林业、参与林业建设。因此,各地要把全社会办林业作为加速林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来抓,进一步推动我省全社会办林业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林业行业全方位对投资者开放。为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林业建设,尽快形成新一轮的投资热点,林业必须全方位对国内外投资者开放。各地要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林业政策。投资者可投资种苗花卉、营造林、森林旅游、木材加工、林产品开发以及林业社会化服务等项目,也可以收购国有、集体林业企业或与其联合开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引资开发的成效当作加快林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不断开创林业引资开发的新局面。

三、以体制创新为动力搞活商品林经营。在鼓励和支持投资公益林建设的同时,重点放活商品林经营。要把社会投资的重点吸引到商品林开发上来,创新商品林经营机制。要广泛吸纳各种经营主体投资开发商品林,可以采取独资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经营商品林,要把商品林营造、中幼林培育等多个经营环节进一步推向市场,培育和促进商品林市场的形成。要依法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充分赋予商品林经营者的自主权,进一步明晰商品林的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各地都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商品林资产的有序流转。

四、进一步完善规划和搞好布局调整。全社会办林业涉及的建设项目众多,且大小不一,规模不等,在确立项目时既要全面建设又要突出重点,择优安排,引导资金投向优选的项目,不仅使投资者获得较好的经济回报,而且能够提高林业建设的整体效益。因此,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新时期发展林业的指导思想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调整和完善林业发展规划,进一步确立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建立林业项目库,搞好布局调整,进一步调整优化林业结构,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推进林业开发。

五、加快发展林业产业。为尽快提升林业的综合效益特别是经济效益,促进我省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的早日形成,根据全社会办林业的需要,要优先发展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名特优经济林等商品林基地;大力发展苗木花卉、森林食品和森林旅游等新兴产业,高度重视非木质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木材加工、木桨造纸和木材综合利用等“三木”产业的快速发展,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升级与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扶持龙头企业。各地都要建有一定数量达到相当规模的林业企业,以带动和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要着力发展各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建设好林产品市场,促进林业产业化的发展。

六、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类非公有制主体参与林业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投资林业,鼓励城乡居民、个体私营经营者及国内外投资者单独或合作参与林业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资金、土地、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林业,享受省政府有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对非公有制林业和其他林业一样,统一税费政策、资金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七、创新机制,依法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积极引导和鼓励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合法有序流转,加快建立活立木交易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鼓励经营者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实现森林资源的有序流转。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允许继承、抵押、入股。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交易双方持有的有效合法证件和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确认林业产权,依法维护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强化林业科技支撑作用。必须发挥林业科技在全社会办林业中的支撑作用,在建设林业重点工程、林业综合开发和木材加工等领域全面提高科技含量。各地都要选择一些科技含量高、应用前景广的科技推广项目重点推广,建立一批示范工程。要培育一支高效精干的科技推广队伍,通过科技人员进村入户,把实用技术送到山头地块和投资经营者手中。要进一步完善人才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林业科技人员开展有偿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搞好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九、进一步落实林业各项优惠政策。投资者投资林业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林业产业政策的,按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扶持政策;除省政府出台的规定外,取消省级以下的一切收费项目。新造商品林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给予造林补助,采伐限额优先予以保证,自主采伐,所收育林基金主要用于返还经营者。投资中幼林抚育和从事森林培育,给予适当资金扶持,达到一定规模的,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单列予以保证。对于投资林业重点项目和林业开发项目,各地要通过积极努力,在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同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的同时,主动会同金融部门落实国家的林业信贷扶持政策,提高林业贴息贷款等信贷资金的到位率,并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活立木、林地使用权等作抵押申请贷款。

十、林业行业职工要在全社会办林业中起带头作用。要发挥林业行业的优势和广大林业职工的聪明才智,发挥林业系统职工投身林业建设的热情和带头作用,鼓励系统内职工投资投劳,领办创办林业企业,争做造林绿化事业的投资者。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带头,作好表率和示范,推动全社会办林业迅速向前发展。林业系统职工从事造林绿化和林业开发建设的,同样享受有关优惠和经费补助政策。

十一、依法维护林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破坏林业发展,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管,接受社会监督,为加快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二、加强领导,搞好全方位服务。各地要对发展全社会办林业工作进一步予以重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宣传,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实行政务公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规范行政行为,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服务,用我们的优质服务使投资者放心,调动他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使全省全社会办林业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特此通知安徽省林业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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