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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集团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发(1996)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9-24

施行日期:1996-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壮大我市支柱产业,形成能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优势企业群、优势产业群、优势产品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湘政发 [1996]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3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发展企业集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集团的标准。能形成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净资产1亿元以上,子公司3个以上,集团总资产在3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并有一批相关公司(或工厂)的企业群体。

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母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市政府批准,授予母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依法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和义务,具体实施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等5单位关于<长沙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1995]45号)文件执行。根据集团发展需要,政府还可将相关国有企业的资产划转给企业集团母公司,被划转企业须从大局出发,做好工作,坚决执行政府指令。

三、管理单列。凡符合第一条规定规模的企业集团(下同),其集团母公司实行管理单列,单列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投资、信贷、科技进步、能源分配等。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由母公司一个口子统计上报,信贷、有关费用的缴纳由母公司一个渠道统一办理。

四、享受“扶优扶强”企业政策。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原定为市“扶优扶强”企业的继续享受“扶优扶强”企业政策,非“扶优扶强”企业的纳入“扶优扶强”企业范围。

五、下放干部管理权限。企业集团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由母公司董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试行年薪制。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具体实施办法基本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沙市9户国有企业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1995]26号)文件执行。集团公司通过资本经营,兼并收购、控股的企业,视为母公司国有资产资本增值,纳入考核范围。

七、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集团母公司逐步向资本经营方向转变,集团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投融资机构。集团公司具备成立财务公司条件的,市人民银行应积极支持扶助;暂不能成立财务公司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财务部,模拟财务公司运作。政府优先安排工业发展基金扶助企业集团公司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各有关银行应优先保证企业集团公司的技术改造资金、生产经营资金,确保带帽下达资金的落实。允许企业通过国内外金融、证券、产权市场和其它多种渠道进行投融资;集团公司收购破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和优惠;集团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取得的产权可依法转让,有关税费优惠解决。

八、积极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对无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集团,政府积极帮助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对已有进出口权的,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扩大进出口业务范围,提高企业集团的出口创汇能力。政府重奖出口创汇有重大贡献的经营者和有功人员。

九、挂牌保护。凡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市政府实施挂牌保护。这些企业所创办的子校、医院等承担社会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优先承接。

十、促进小型集团挂靠大集团。我市原成立的小型企业集团,可根据市产业发展规划,并入就近行业的大企业集团。并入后的小型企业集团,可改组为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享受企业集团子公司的有关政策。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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