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政发[2004]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6

施行日期:2004-04-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4]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保护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令行禁止,坚决保护好基本农田。在工作中要深入基层,实事求是,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与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的关系,坚决保护好基本农田,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租赁等有关政策,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二、立即制止违反“五个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做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三、坚决制止土地闲置和基本农田抛荒行为。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查处和整改力度,能复垦的耕地要抓紧组织复耕。对闲置一年的,必须依法予以罚款,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闲置二年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要坚决制止基本农田抛荒,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改善基本农田的质量和利用率,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四、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违反法定程序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严禁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有关部门不得受理该地区的建设用地申请。

五、组织力量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各地要根据《通知》精神,集中一段时间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对,对已经违反“五个不准”的行为要按照《通知》精神进行纠正和处理:1、按《通知》精神,规范绿色通道等建设,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标准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未报批的,要按规定抓紧报批。2、对建设基础设施造成基本农田耕作层破坏的,按照“谁开发、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督促有关单位限期修复。3、对已经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工业原料林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面积,限期在工艺成熟后恢复耕种。4、对已在基本农田内建设绿色生态养殖小区的,要尽快调整布局,限期迁移至非耕地或荒山、荒坡地;对在基本农田内成片建设畜牧养殖等建筑物的,要限期拆除并予整理。5、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养鱼(不包括筑堤养鱼)严重破坏耕作层的,要根据生产周期,限期恢复耕种条件。6、对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情节严重,特别是顶风作案,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区,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要将自查自纠结果于4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将组织国土、农业、林业、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于4月13日至15日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情况进行复查。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