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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2004]5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6

施行日期:2004-06-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耕地,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各项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足额支付,促进全省农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根据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而且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我省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市、县(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0%,其中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设立专账,分账核算,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集中到省统一使用的30%部分资金,各市、县(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天内上缴省专户。

三、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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