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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委托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办理部分海洋捕捞许可证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渔发(2004)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0

施行日期:2004-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2004年7月1日,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订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并以第38号部令颁布实施。为做好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简化手续,方便渔民,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捕捞许可审批依法、正常进行,我部决定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委托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下称各海区局)办理我部负责审批发放的部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其所属的各海区局办理: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二)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渔船;

(三)大型港澳流动渔船;

(四)帆式张网作业渔船。

禁渔区、禁渔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海区和执行特殊任务等作业渔船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仍按规定报我部批准,各海区局凭我部批准件发放。

二、启用“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专用章”。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局在办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海洋捕捞许可证时,须在我部授权的签发人签发后,分别加盖“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专用章(黄渤海区)”、“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专用章(东海区)”、“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专用章(南海区)”(印模见附件1)。专用章由我部统一制作下发,专门用于各海区局办理捕捞许可证,不得另作他用,由各海区局按国家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保管。

三、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我部委托各海区局办理的有关海洋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报送所在海区局,由海区局代表我部受理。

四、启用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格式见附件2)。新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及其打印软件由我统一制作下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旧版申请书从2004年9月1日起、旧版批准书在我部下发新版批准书之日起停止使用,逾期继续使用旧版申请或批准文书的,视为无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25日前将每年所需的新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数量报我部渔业局(传真号:010-64192929)。

五、各海区局要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我部有关共同管理渔区、特定渔场等作业场所船数安排规模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发放捕捞许可证,严格执行签发人制度,做好发证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同时,须在共同管理渔区许可证发放后30天、其他许可证发放后10天内,将已发放许可证的渔船船名册(包括船名号、捕捞许可证号、功率、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间),报送我部渔业局并抄送渔船所在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海区作业的还要同时抄送核准作业场所所在海区局备案。凡违反规定审批发放许可证的,我部将严肃处理。

六、除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捕捞许可证外,其他捕捞许可证及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和发放办法按我部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略。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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