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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委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4)1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6

施行日期:2004-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监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4年7月26日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市监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 2004年7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有关精神,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委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29号),市政府将对1999年以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部署和要求,着力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批后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确保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地征用、转用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具体为五个方面: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中制定的措施和具体政策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和具体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作了清理并已修改或宣布废止。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发放给农民个人的是否做到了足额到位。

(三)征地公告制度执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物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有无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作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是否作了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成立协调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璞(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赵喜田(市监委常务主任)

薛俊明(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张政春(市纪委常委)

李天亮(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青书(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贵生(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

办公室主任:杨天玉(市监委执法室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翟萍(市国土局耕保处处长)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征用土地数量和补偿费金额,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将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

审计部门:要对征地补偿费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采取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阶段(6月底前)。各县(市、区)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查到被征地村),并上报自查结果。

(二)抽查阶段(7-8月)。市对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市、区)总数的50%.对农民群众反映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要列入重点抽查范围;对工作不落实、问题未得到纠正的,要限期整改。抽查结束后,要针对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县(市、区)并就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整改意见,于9月5日前,分别报送市监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

(三)重点检查阶段(9-10月)。根据自查、抽查情况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重点地组织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帮助清理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把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狠抓工作落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督促检查,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深入实际,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稳妥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稳妥地全面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和目标,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大督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出的问题能认真纠正的,可酌情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群体性越级上访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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