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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商合发(2004)40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17

施行日期:2004-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中央管理企业:

原外经贸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55号)下发以来,各地方、企业非常重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工作,为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全面情况,研究制定政策,协助企业解决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备案制度,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网上备案,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跟踪筹备阶段即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拟从事上述经济活动的,应由境内企业办理备案。

二、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在“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http://fec.mofcom.gov.cn)上建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该系统的功能包括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的录入、提交、查询,以及工作进展与重要事项报备等,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2)。

三、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实行专用电子钥匙管理,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在申领专用电子钥匙后即可办理备案,未申领专用电子钥匙的企业不能登陆系统查阅相关资料。专用电子钥匙的具体申领和使用办法请查阅www.gfapki.com.cn/invest-focus/index.htm网页所载的《“对外经济合作指南”对外投资业务专用电子钥匙办理流程》。

四、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自收到网上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表两部在线回复意见。对于符合填报要求的备案,企业可以在线打印《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回执》。

五、企业在跟踪筹备阶段无法准确填报备案表的,可以根据已有信息和估计情况先行办理备案。在备案事项明确(如签署合同或协议)之后,企业应及时书面提请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修改备案信息。对于已备案但最终未执行的,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可以删除相关备案信息。

六、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是政府和企业沟通信息的重要平台,备案表是企业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商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督促企业主动办理备案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和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联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外经贸合发(2003)55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已办理备案的企业,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办理备案;此前已对外签订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合同或协议而尚未办理备案的企业,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补办备案。

特此通知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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