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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渝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4)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9

施行日期:2004-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科学、合理、高效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市政府决定对在渝发电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发电和循环冷却的发电企业。

二、征收标准:按照重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机关:发电企业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其水资源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市水资源管理站负责;发电企业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不足2.5万千瓦的,其水资源费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缴纳方式:各发电企业应在次月上旬,按上述第三条划分的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及时将上月取用水量、发电量等相关资料报送市水资源管理站或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逐月缴纳水资源费。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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