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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丰都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2004)2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3

施行日期:200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建立丰都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渝林文[2004]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丰都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面积20671.8公顷。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为林业部门,权属关系不变。

二、你局要积极协调丰都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保护区的领导,把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尽快建立并完善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落实保护措施,不断提高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要加强对保护区的指导和管理,在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第一的前提下,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自然资源,不断提高保护区的自养能力,为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贡献。

四、丰都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性质和功能区划等,以你局组织审批的总体规划为准。如需调整、改变以及撤销等,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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