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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仁府办发[2004]1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6

施行日期:2004-12-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仁怀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仁怀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森林火灾事故范围指一般性森林火灾,具体标准为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至10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总损失50万元以上。

第三条 义务和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各林业企事业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落实预防森林火灾事故的保障措施和野外用火的管理办法。各乡镇政府(办事处)、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系统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具体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森林火灾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包保”负责人对其“包保”的责任区承担“包保”责任。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处理的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机关、学校负责人、村级干部、“包保”责任人,以及相关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干部、聘用人员。

第五条 凡因下列行为发生森林火灾事故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在林区随意用火引起森林火警但未造成损失的;

2、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3、有森林火灾隐患,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或群众举报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消除的;

4、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5、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6、各中小学未按要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宣传教育不到位,学生野外随意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的;

7、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条 因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不落实,巡查、检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不上报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森林火灾事故,且责任区内森林火灾超过省政府森林火灾目标管理控制指标,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部门凡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应按要求立即报告。对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组织不力、扑救不当、隐瞒不报或漏报、谎报、拖延不报或阻碍干涉他人报告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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