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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7

施行日期:2005-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情况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与当地同类自来水价格相衔接,并建立水资源费同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联动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所有取水、用水按计量收费,加大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保证水资源费征收的到位率。除按《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程序核准减免的水资源费外,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无权减免水资源费。

二、逐步调整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在兼顾下游水价的前提下,先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

三、大力规范、整顿农村水价秩序。在灌区实行“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提高水费计收工作的透明度。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农民用水监管机制,村社要成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加强农渠的供水管理和田间工程的维护改造,并对灌区的供水计量实施监督。

四、加大供水计量设施投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农业供水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制度。改革水费计收机制,对实行支渠口以下计量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单个工程核定水价的办法,优先将其水价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

五、农业供水计量设施不完善或未建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实施监管的灌区,应按设计供水量计收水费,没有设计供水量资料的,每公顷实际用水量高于1.2万立方米的,按1.2万立方米计收水费,低于1.2万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要改进水费计收方法,积极推行供水单位直接“收费到户”的做法,提高水费实收率,减少收费中间环节,防止一些单位或部门搭车收费、截留挪用水费和收人情费的现象发生。

六、建立供水成本约束机制,规范供水经营管理行为。各供水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推行管养分离,努力降低供水成本;同时要主动开展水价成本核算工作,严格测算方法,正确划分成本范围,合理分摊各种费用,不断提高供水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七、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涉及千家万户及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要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的情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管理的原则,具体按《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目标成本控制方法,本着居民用水保本微利、公用水适当利润、高消费用水合理利润的原则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八、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我省水资源紧缺的城市可考虑先期实施阶梯式水价。实施阶梯式水价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对抄表到户按水表读数计量收费未达到80%的大、中城市和未达到60%的小城市(含县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城市供水提价方案。对城市非居民用水要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九、将二次供水收费逐步并入自来水价格。城市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将其并入城市供水管理体系,由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加压设施和通过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等办法,采取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将二次供水发生的费用纳入城市供水价格一并核定,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制定。

十、建立污水处理产出与收费相衔接的机制。尽快研究制定《吉林省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在全省建立污水处理的产出与收费相衔接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污水处理的良性循环。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必须自开征污水处理费之日起3年内按规划要求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运行,否则停止继续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只收费不进行污水处理或不按申报收费标准所对应的污水处理级别而降低处理质量的,要停止其收费行为或降低其收费标准,并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查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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