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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铜政[200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28

施行日期:2005-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铜陵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的开展,加速我市国土绿化进程,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适龄公民。

驻本市境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义务植树是指法定的、无报酬的、在划定的场所为国家、集体植树、种花、种草或进行其他绿化劳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义务植树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林业、城建、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

城镇各部门、各单位除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外,还应按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村义务植树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义务植树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绿化委员会的要求,确保植树质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义务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并提供植树场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主管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培训义务植树技术骨干,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知识,提供技术服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各单位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劳动可以安排为风景名胜区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也可以安排农村“四旁”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等各项植树造林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木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凡男性十一岁至六十岁,女性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参加义务植树。履行义务植树的公民,每人每年应植树不少于5棵,或完成相当于两个劳动日的绿化工作量。

第十一条 实行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确定义务植树劳动地点、数量和植树成活率。义务植树劳动地点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负责核实,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花草,由林权所属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树木、花草,归集体所有者所有。如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确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所属单位或承担管护者负责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城市和农村植树成活率要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保存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第十五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在职职工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应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按15元/工日标准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开展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十七条 绿化委员会所需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义务植树或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绿化成果有突出贡献的;

(三)制止和举报破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每人处以绿化费2至3倍的罚款;

(二)单位无故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处以应缴绿化费2至3倍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绿化费2‰的滞纳金;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管护者补栽补种外,并处以绿化费2至3倍的罚款;

(五)损伤义务栽植树木、花草的,应赔偿损失。

罚款收入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绿化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对侵占、破坏、盗伐、滥伐、擅自砍伐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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