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5

施行日期:2005-04-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风景名胜区毁林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林木植被和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风景旅游资源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风景名胜区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国家高等资源,是旅游发展的载体,风景名胜区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风景名胜区对拉动区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农民致富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风景名胜区既要加快发展,更要注重保护,保护好风景名胜区,就保护了旅游经济的基础。资源保护始终是第一位的,风景名胜区所有经营生产活动在任何时候都要以此为前提。《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强调指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是国家的公众利益资源,不能归一个部门,归一个人,或者一个利益集团,风景名胜区的核心问题就是搞好保护。所以,采取有力行政措施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是政府各级部门的重要责任。

二、依法行政,严格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审批管理工作,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是“特殊用途林”,是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和生态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保护。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疏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要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木、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风景名胜区内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必要疏伐的林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砍伐的,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砍伐。

泸州市风景旅游资源丰富,有省、市级风景名胜区17个,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将旅游产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目前,全市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开展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各级领导必须统一认识,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格依法行政,带头保护风景名胜区林木植被和自然资源。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人工商品采伐试点作业或各种开发建设为由,随意审批砍伐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林木,确需砍伐的,必须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方可实施。风景名胜区没有完善建立相应管理机构的,也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坚决制止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不顾风景旅游资源保护随意审批砍伐林木,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市规建部门和市林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毁林案件,保护风景资源和景区生态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

各区县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成立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或管委会),统一协调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区县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级有关行政部门也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