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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黄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9

施行日期:2005-04-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将由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市建设旅游大市、文化大市和生态大市的实际需要,突出“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工作方针,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以《规划》为指导,抓紧组织编制所属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要广泛开展《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遵守、执行、监督的自觉性。

三、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申请,对不符合《规划》规定的勘查、开采项目和矿业权申请人,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矿山用地。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要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立项审批关,坚决防止产生不可恢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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