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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文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6

施行日期:2005-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水文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全省各江河湖库的水文(位)站、报汛站、雨量站和水质监测站等水文机构,为防汛抗旱、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用水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水文工作仍然存在信息化水平不高、投入机制不完善、发展后劲乏力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水文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快水文事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水文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资源监测、评价、管理和水文预报的职能机构。市州、县市区水文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水文管理职能。市州、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指导。

水文部门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中,负责对水量、水质的监测、分析和评价。水文部门要完善水文资料使用审批机制,使用水文资料必须经过水文机构审批。未经省水文机构汇编、审批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水文业务工作。因业务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报站点,应服从全省水文站网规划,并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二、积极推进水文现代化建设

水文现代化建设要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自动化水平,提高应急预测预警能力。要加快全省水文信息采集系统、综合数据库系统、信息传输系统、洪水预警预报系统、水资源预测预报系统、水资源监测评价系统、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水文现代化建设与本地区的水利现代化建设同步规划和实施,每年要在水利建设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水文现代化建设。

三、不断完善水文事业投入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文事业的投入。县及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发展水文事业的项目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负担。省级财政预算中的现行水文事业项目不变,并逐步增加全省水文系统的人员经费和运行经费;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机构的公用经费、基建投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级政府每年要从防汛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水质监测费、小农水费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水文预报、水毁设施恢复、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评价。建设涉水工程要统筹安排涉水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经费列入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四、依法保护和管理水文测报设施

对水文测站的测报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和通信设施,各级公安、水利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

各级水文机构要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按有关规定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和水文测报设施周围,划定保护管理范围,并报县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地面标志。经批准的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堆放物料和修建房屋等建筑物;禁止在保护管理范围河段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停靠船舶、排放污水;禁止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线路和从事其它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

水文测站的上下游不得修建对水文测验有影响的工程,确需修建的,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负责审批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对水文测验影响分析。对水文测验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可研批准前或工程建设许可批准前与省水文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处理方案。需要拆迁水文测站或者需要对水文测站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按照其管理权限报批,并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落实补救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预算,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协商处理方案或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工程不得动工兴建。

五、切实加大对水文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并支持水文工作,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对水文测验设施、站房、作业场地、专用道路所使用的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和程序确权发证。电信部门要确保报汛电话和水情网络租用专线的畅通。电力部门要保证水文测报用电。禁止对水文部门进行乱摊派和乱收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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