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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征润州和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镇政发[2005]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07

施行日期:2005-07-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丹阳市、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把市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一号议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市政协五届十二次常委会建议案更好地落到实处,保障供水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市成立了"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镇江市征润州和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该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根据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确保方案得到全面及时的落实。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方案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

二○○五年七月七日

镇江市征润州和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一号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市政协五届十二次常委会建议案,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全市供水安全,进一步提高饮用水质量,根据当前我市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制定本保护方案。

一、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及要求

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我市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联合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第201号)的要求: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二、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1.按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调整扩大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2005年7月完成。

2.组织编制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局,2005年底完成。

3.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周界设立界桩及相关公告牌。责任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润州区政府、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2005年10月完成。

4.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上设置禁捕、禁航、禁靠警示标志。责任单位镇江海事局,配合单位润州区政府,市农林局,2005年底完成。

5.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内的一切捕捞作业和船舶停靠,加强运输船舶的管理。责任单位镇江海事局,配合单位润州区政府、市农林局,2005年底完成。

6.在引河北侧修筑围墙至西大坝以隔断沿河居民倾倒垃圾对水源的直接污染。责任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润州区政府、市水利局,2005年10月完成。

7.禁止向引河倾倒各类垃圾,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居住区纳入三位一体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润州区政府,2005年7月完成。

8.对引河进行全面清淤和适当扩容,使其既可作为取水的前池,又可作为事故水库以备应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润州区政府,2005年底完成。

9.禁止在江堤外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一切种植和养殖活动。责任单位润州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利局,禁止种植2005年7月完成,禁止养殖2005年底完成。

10.对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江堤外滩涂用栅栏封闭,并种植芦苇和护滩林。责任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润州区政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底完成。

11.拆除水源保护区内的黄砂码头和小型造船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实施主体润州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镇江海事局,2006年5月完成。

12.督促镇扬汽渡和龙门港务分公司认真做好船舶油污水、垃圾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确保不污染水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口港局,配合单位镇江海事局。

13.调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沿江土地的用地性质,并划拨为专用水源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润州区政府、市建设局、市水利局,2005年底完成。

14.制订引河北侧水源保护区内83户居民的外迁方案,减少人为活动对水源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润州区政府、市规划局,2005年底完成。

15.在取水口设置24小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负责系统联网和定期对外发布水质报告,2005年10月完成。

16.建立一级保护区内(陆域)24小时巡查机制。责任单位市建设局,2005年8月完成。

三、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1.按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调整扩大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2005年7月完成。

2.组织编制长江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局,2005年底完成。

3.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周界设立界桩及相关公告牌。责任单位丹阳市政府,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2005年10月完成。

4.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上设置禁捕、禁航、禁靠警示标志。责任单位镇江海事局,配合单位市农林局,2005年底完成。

5.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内的一切捕捞作业和船舶停靠,加强运输船舶的管理。责任单位镇江海事局,配合单位丹徒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农林局,2005年底完成。

6.依法取缔沿江非法采石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京口区政府、丹徒区政府,2005年底完成。

7.关闭和拆除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10个石料码头和相应的石料加工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京口区政府、丹徒区政府、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口港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镇江海事局、镇江航道处、镇江供电公司,2005年底完成。

8.整顿和规范青龙山白云石矿码头作业,拟定码头外迁方案。责任单位丹徒区政府,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底完成。

9.严禁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新的排污口(包括孩溪河沿岸),对现有排污口进行专项整治,污水入网集中排放;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确保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市水利局,2005年底完成。

10.水源保护区内现有的排污企业必须达标排放,严禁超标排放和偷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2005年7月完成。

11.建立化学品运输车集中清洗公司,规范清洗行为,确保清洗液不影响水源水质。责任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京口区政府、丹徒区政府、润洲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法制办,2005年10月完成。

12.成立专业环保监察队,专门巡视和督查排污企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丹阳市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2005年6月完成。

13.在取水口设置24小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责任单位丹阳市政府,市环保局负责系统联网和定期对外发布水质报告,2005年10月完成。

14.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全部截流送至新区污水处理厂,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其排放标准可以为三级,由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一级标准再排放至保护区下游。责任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经贸委,2005年底完成。

15.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污染控制,完善远程排污在线监测装置的联网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005年底完成。

16.制订水源保护区内污水排放量规划,逐步削减原有排污总量,保护水源水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005年底完成。

17.在水源保护区内有关部门不得引入新的污染项目,确保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

18.调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沿江土地的用地性质,并划拨为专用水源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丹阳市政府、市水利局,2005年底完成。

镇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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