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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办法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0]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8-20

施行日期:2000-08-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企业产权出售行为,推动产权合理流动,实现公有资产的有效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本市公有企业产权和公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控股、参股企业股权的公开竞价出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开竞价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规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公资委)领导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工作。

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公资办)负责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的具体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出售企业产权单位、竞买申请人的区域范围、竞价标的额、产权出售主体 ;

(二)负责组织竞买人公开竞价工作

(三)公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主体为对竞价出售企业 拥有出资权的单位,根据产权归属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产权属公有(含委托资本运营机构持有)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

(二)产权属企业法人投资形成的,出售主体为相关的投资企业;

(三)产权属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或相关的事业单位;

(四)产权归属不明确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

被出售产权的企业自身不得成为产权出售主体。

第七条 公开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当经被出售产权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八条 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的标的额,由公资办会同体 改部门根据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在核减企业房改损失、离退休等人员的社会未统筹费用后,参照企业近几年的生产经营 情况并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前景的前提下提出,报公资委审批。

第九条 自然人或经营团伙申请竞买公有企业产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竞买申请人范围;

(二)不低于企业评估价值的资金支付能力;

(三)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竞买公有企业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效绩评价良好;

(二)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其成员素质较高;

(三)公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资办应当在公开竞价出售之日30日前发布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概况及有关附加条件;

(二)参与竞买的申报手续;

(三)竞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需要承诺的事项;

(四)公开竞价出售的时间、地点;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开竞价出售公有企业产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竞买申请人持竞买申请书、法人或自然人资格证明、资信能力证明、标的额10 %-50%的保证金及承诺约定和有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

(二)公资办根据竞买申请人提报的资料,组织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进行竞买演说。竞买演说主要内容包括购买企业后的经营方针、企业管理办法、效益预测、职工安置办法 及职工权益保障措施等;

(三)公资办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被出售产权企业的职工代表等,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评议;

(四)公资办会同体改部门根据评议结果,推荐2-6名竞买人,报公资委审定;

(五)竞买人参加公开拍卖,最高应价者即为产权竞得人。

公资办应当在产权竞得人确定后3日内退还其他竞买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

第十三条 产权出售主体在企业产权出售后7日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与产权竞得人签订产权出售合同,并进行公证。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产权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出售产权企业的法定名称及基本概况;

(三)产权出售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产权出售前的债权、债务(含隐形债权、债务)的处理;

(五)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和工资福利待遇;

(六)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管理;

(七)产权出售的有关费用负担;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产权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签字前一次性支付产权出售价款。产权出售收入归产权出售主体。资不抵债企业总资产的出售收入,经公资委批准,可用于抵顶相同数额的负债。资不抵债部分的处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发生的广告及聘请专家等费用,从产权出售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产权出售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办 理产权交接手续,据实填写交接清单,经公资办审核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竞买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竞买资格或合同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弄虚作假,伪造资格条件的;

(二)恶意串通,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支付产权出售价款的。

第十七条 参与竞价出售企业产权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公开竞价前,不得泄露标的额,不得与竞买申请人串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适合实行产权竞价出售的事业单位,出售产权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公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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