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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张坊水源应急供水工程胜天渠保护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房政发[2005]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14

施行日期:2005-09-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2003年,为缓解北京西南部分生活和工业用水紧张状况,北京市政府决定在我区张坊镇建立水源应急供水工程,将胜天渠确定为应急供水主体工程,并对11公里的胜天渠主体工程进行了维护与加固。为保障张坊水源应急供水工程(胜天渠)的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等有关规定,现将划定张坊水源应急供水工程(胜天渠)保护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是指引水工程外轮廓线外延一定范围内,为了保护引水工程安全划定的一定区域,该区域内土地的原使用者经营使用权不变,但是其使用必须服从水工程安全防护的要求。

(一)渠首拦河铅丝笼坝。

管理范围:铅丝笼坝轴线上下游各50米以内的区域和铅丝龙坝工程及附属建筑物,左右边线外延10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范围:上游至库区洄水顶点,下游至管理范围以外200米处,右至管理范围以外50米,左至山脚处。

(二)引水渠道、渡槽、节制闸、退水闸。

保护范围:自水工程外轮廓线外延5米范围内。

二、在引水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用工程水。

四、胜天渠管理所负责对工程进行管理维护,区水务局依法对工程进行保护。

附件:张坊水源应急供水工程(胜天渠)保护范围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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