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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建发[2005]1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6

施行日期:2005-10-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西安市建委、宝鸡市城建局、渭南市规划局、延安市规划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5〕6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暨风景名胜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风景名胜区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做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发展旅游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带动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防止和杜绝各种急功近利、建设性破坏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目前我省6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同国家要求均有一定差距,建设部在今年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暨风景名胜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对我省部分景区进行了通报批评。为了完成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五方面标准要求认真检查分析本景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提出治理整顿措施,确保省厅确定的《2005年底前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见附件)完成,有关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三、请有关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于11月10日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验收评分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书面上报省厅。11月10日至11月底,省厅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景区2005-2007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于11月底前上报省厅。

陕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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