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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水利用标准发展计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标委工交联[2006]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1-25

施行日期:2006-01-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大连市、深圳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科技厅(委、局)、海洋厅(局),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沿海地区特别是北方沿海地区的缺水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海水淡化是解决沿海(近海)地区淡水资源短缺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水淡化和利用工作,海水淡化被列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财政部也联合发布了《海水利用专项规划》。

海水利用标准化工作是海水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客观要求,对于我国沿海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国海水淡化和利用工作,加速海洋标准化工作的进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海洋局组织专家编制了《海水利用标准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在分析我国海水利用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基础上,明确了海水利用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2006-2010年重点标准制修订项目25项(其中国家标准7项,行业标准18项)、2010-2015年期间完成44项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目标,涉及到海水淡化、海水冷却、海水化学资源提取、大生活用海水和海水综合利用等方面,从而到2015年底,建立健全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科学适用的海水利用标准体系。

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对《计划》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方、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海水利用标准化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计划》中的标准制修订任务,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各有关部门和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以《计划》为依据,确定年度标准制(修)订目标和任务。对所申报的标准项目应认真组织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工作,发挥有关企业、科研单位的作用,共同制定好各类海水利用标准;

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海水利用产业和技术发展现状,大力宣传海水利用标准,积极推动标准的实施,并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四、《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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