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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06〕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7

施行日期:2006-04-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发布以前年度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17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以下简称“土地有偿收益”)是指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所收取的下列收入: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租金;?(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所获得的全部土地收益;

(四) 转让、租赁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所包含的全部土地收益。

第四条 土地有偿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及时、足额按规定的缴库方式上缴市财政。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土地有偿收益的征收主体,对土地有偿收益的征收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市国土部门受市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有偿收益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毛收益-成本支出)按宗地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七条 土地有偿收益的收缴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取由缴款人直接缴款方式。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缴款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时,应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单,由缴款人在规定的缴款日期内直接缴入市财政部门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票据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开具辽宁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有偿收益的帐户或过渡帐户。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缴款人持有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非税收入监管网络进行查询,确认缴款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全部土地使用金或按规定实行分期付款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财政部门备查,市财政部门应与缴款通知单核对土地有偿收益数额。

第十条 土地有偿收益在财政专户按宗地设置明细帐,分别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后的净收益调入国库。

第十一条 土地有偿收益要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和缓交。确需减、免、缓交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立会批准。个别需要特例办理的,由主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分别签批后执行。

第三章 成本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收益总额由供地成本和净收益构成。土地有偿收益总额减去实际发生的直接供地成本与按规定支付的其他供地成本后的余额为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

第十三条 供地成本按照下列范围核定:

(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或者收购、收回土地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由开发商自行组织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不包括在内。?(二)开发性支出。指征用或者收购、收回土地以后,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土地平整费用。对开发性支出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审批与招标投标程序。

(三)征用和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为供地成本的勘察设计费、评估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供地成本支出的部门应当于土地有偿收益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供地成本项目及支出额的书面申请(包括发生成本支出的原始资料、相关批准文件及国家、省等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详细的计算过程)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核准的供地成本支出额从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拨付给发生供地成本支出的部门。

第十五条 发生供地成本支出的部门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供地成本支出额及其项目预算的书面申请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供地成本支出额。发生供地成本支出的部门在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取得土地有偿收益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将供地成本支出额及其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将土地有偿收益视为净收益并全部缴入本级国库。

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核定的供地成本支出额不得超过本宗土地有偿收益总额;无供地成本的,土地有偿收益全部为净收益。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全部缴入本级国库。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的业务费(以下简称“业务费”)按照下列范围核定:?(一)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工作所必需的宣传费、咨询费、办公费、监督检查费、调查研究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培训费;

(二)同外商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四)有关报表的印制费及保管、仓储、运输费;

(五)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收到有关部门提出的业务费支出预算后,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净收益的2%核定业务费。业务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除支付业务费以外,应当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等规定用途的支出,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从土地有偿使用净收益中提取5%到10%用于土地储备周转金,此项资金由市国土部门做为土地储备的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土地有偿收益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和纠正土地有偿收益不缴入财政专户、体外循环等违纪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土地有偿收益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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