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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兴府办字[2006]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30

施行日期:2006-04-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9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切实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从下发本方案起到2007年底用二年左右时间,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法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乱采滥挖、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通过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和推进资源整合,使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检测核查和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更加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层监管到位,矿业权市场健全,整合资源工作稳步推进。推动我县矿业经济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快速和谐发展的新路子。

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加工、经营、运销等行为。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加工、经营、运销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矿管、工商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开采、勘查、加工、经营,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联打制度,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加工、经营、运销的,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坚决予以取缔,要彻底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切断电源,封闭窿口。各镇尤其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矿管、工商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对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并及时注销工商登记,同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完善规划,整合资源,促进规模化和集约化利用

县经贸委、矿管部门要按照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要求,抓紧编制本县萤石、建材等专项规划。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在鼓励开采区组强,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布局。通过整顿和规范,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山比例。促进矿业权依法向深加工企业转让,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扶持和引进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矿业集团,切实扭转我县矿山企业小、散的局面。促进我县矿业经济做大做强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严格矿业权管理,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矿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县产业政策、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一是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对采矿权的新设必须以有或建设深加工企业为准入条件,一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二是探矿权的设置坚持依法取得和符合规划相结合,必须符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向深加工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深加工企业具有优先权。三是矿业权的转让必须依法,且向深加工企业转移,引导深加工企业提高附加值,延长产业链,不断做大做强。四是要完善矿产资源税费与储量消耗挂钩的管理措施,积极探索尾矿石的综合利用与强化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机制,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

(五)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要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要认真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意见》(赣市府发[2005]86号)文件精神,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程度。

(六)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沟通

县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矿管、经贸委、公安、安监、工商、国税、地税、环保、水保、供电及相关乡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每月10日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企业生产台帐、火工产品供应量、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企业环境治理情况、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水保设施落实到位情况、企业工商注册情况、企业税额以及企业生产用电量等数据信息共享,确保动态管理和配合协作机制到位,不断提高我县矿产资源管理水平。

(七)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问题的通知》(兴纪发[2005]47号)文件规定,强化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及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矿管、安监、环保、水保、工商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批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对矿产资源的生产、加工、经营、运销等全面监管,加紧成立兴国县矿产品执法稽查大队,以重点督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对非法矿业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三、工作步骤的时间安排

根据国发[2005]28号文件的要求以及赣府厅发[2005]59号,赣市府办发[2006]10号文件的时间安排,结合我县实际,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2006年4月30日)。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乡(镇、场)针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立即进行动员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非法开采活动进行全面调查,逐一登记。有关情况要求汇总后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送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阶段(2006年5月?2007年8月)。乡(镇、场)要集中力量,对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核查,对所有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品选治、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审批发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伐探、非法转让、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相符等违法行为;全面清查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在各乡(镇、场)清查的基础上,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全面完成本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9月?10月)。有关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对整顿规范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验收。

第四阶段:迎接验收阶段(2007年11月)。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结,迎接省、市政府对我县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的转让必须依法进行,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矿业权非法转让。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把我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推进我县矿业经济的必然选择,只有管好用好矿产资源,提高了矿产资源对工业经济发展保障能力,才能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全面提升我县工业经济水平。各乡(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要加强宣传,特别是加大对矿业重点乡镇、村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话、广播、宣传栏、公告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告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所辖区内矿业活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非法矿业活动,要建立定期巡查、定点定人监控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法矿业活动,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和县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对容易引发现群体性非法采矿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区,进行严密监控,要指导、培训村级协管员,着力延伸管理的网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三)强化督查,不走过场。各乡(镇、场)和有关单位每月5日前要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每一阶段结束后的10天内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阶段工作报告。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每一阶段工作进行督查。整顿和规范工作要讲求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将责令其“补课”,并予以曝光。

(四)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县里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沟通与协调。各乡(镇、场)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整顿和规范任务的全面落实和完成,使无证矿点取缔到位、违法矿业活动查处到位、资源开发规范到位。

(五)立足长远,积极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集中整顿规范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边整顿边规范,边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矿业管理机制,为我县的矿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附件:1、兴国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检查表

2、非法采选活动检查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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