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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水建管[2006]19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8

施行日期:2006-05-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以及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事件屡见不鲜,极大地危害了江河防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维护河势稳定和河岸堤防安全的需要,是确保行洪畅通的需要,是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需要,是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识到,城市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要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防止一切破坏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依法行政,规范项目审查

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精简、便民、效能、统一的原则,规范项目审查。水利部依照有关规定,先后明确了流域机构的河道管理权限。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其管辖范围内省、市、县级之间的河道管理权限。明确管理权限是实施河道管理的基础,凡尚未予明确的,请尽快予以明确。

项目审查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查权限、审查时限和审查内容进行审查。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查工作。对重要项目要认真做好防洪评价工作。

三、加强监管,加大违章项目的查处力度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项目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批准,发放开工证;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施工期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各流域机构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涉河建设项目巡查制度,定期对管辖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加大查处力度,发现未经审查项目、越权审查项目及未按审查同意位置和界限建设的项目,正在建设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手续;项目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四、加强领导,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河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有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流域机构要掌握全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加强监管,做好确权划界、治导线规划等审查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抓紧审查同意标准的研制工作。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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