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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青政(2006)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6-06

施行日期:200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加快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防沙治沙取得显著成效。长期以来,我省沙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群众开展了艰苦的防沙治沙工作,使沙区局部生态环境有了明显的好转,治理面积逐年增加。截至2004年底,全省累计完成防沙治沙81.55万公顷,沙化土地面积增加的速率明显减缓,由上个世纪末年均扩展31.6万公顷减少为现在年均2.5万公顷,有效地改善了农牧业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推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民族团结。经过多年的防沙治沙实践,总结推广了杨树大杆深栽造林技术、草方格沙障设置技术、野生沙生植物培育等造林技术,探索了一些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治沙技术模式,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防沙治沙奠定了基础。

2、土地沙化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省是沙化土地危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在全国沙化土地面积开始出现净减少的情况下,我省是沙化土地面积净增的几个省份之一,沙化土地自1999年以来的5年间增加12.3万公顷,年均增加2.5万公顷,年增加速率0.18%.我省现有沙化土地面积达到1255?8万公顷,占我省国土面积的17.5%,主要分布在柴达木盆地、共和盆地及青海湖东岸和三江源地区。因土地沙化每年对我省农业、畜牧业、交通、水利等方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亿元。当前,沙区的滥樵采、滥放牧、水资源紧缺和不合理利用等问题仍较为严重,防沙治沙任务非常艰巨,任重而道远。

3、搞好防沙治沙意义十分重大。防沙治沙,事关国土生态安全,事关民族生存与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防沙治沙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既是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质量的重要基础,又是改善人居生存条件、促进沙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既是保障交通通讯设施安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迫切需要,又是促进民族团结、拓展民族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既是改善生态、保障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又是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努力改善沙区生态状况。

二、明确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实行全省总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以科技为先导,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加快建设和形成以乔灌草、带网片、点面线相结合的防风固沙体系,促进沙区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5、基本原则。防沙治沙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优先治理对社会经济影响大、沙化扩展快和相对容易治理地区的土地沙化问题,力争在短期内有所突破。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把现有植被的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确保保护区内的沙化土地依靠自然修复能力恢复。划定集中连片、适宜封育的沙区进行封育。选择局部沙区实施人工造林和设置沙障,加大治沙力度,提高治沙造林成效。

??严格依法防治,依靠科技进步。严格按照《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好沙区的植被和水资源。大力推广应用示范区建设中推广的杨树大杆深栽造林、野生沙生植物培育造林等技术和模式,不断总结和完善抗旱造林技术研究,提高科学技术在防沙治沙中的贡献率。

??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与调整产业结构和改进生产方式相结合。

??以国家支持为主,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实行全省总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沙治沙,通过社会影响、政策引导、鼓励多主体投入防沙治沙。

??依法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6、奋斗目标:在全面保护现有林草植被的基础上,划定柴达木盆地大柴旦、茫崖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保护面积121万公顷。在“十一五”期间,每年完成2.5万公顷沙化土地治理任务,至2010年,使我省沙化土地治理与破坏达到相持阶段。到2020年,力争578万公顷可治理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认真做好防沙治沙布局和规划

7、明确防沙治沙的总体思路。我省沙化土地集中分布在柴达木盆地、共和盆地、青海湖东岸和三江源地区,地域差异很大,防沙治沙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三江源沙区,实施以休牧还草为主的封育措施,充分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复功能,促进沙化土地植被的自然恢复。对柴达木盆地西部人为活动较少的大柴旦、茫崖沙区划定封禁保护区,进行封禁保护;对盆地中部和西部的沙漠绿洲周围,在保护好现有植被和绿洲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人工造林规模,营造防风固沙林带和林网,建成带片网、乔灌草相结合的防护林体系。对共和盆地沙区,在保护好现有植被的基础上,采用生态移民、禁牧、全面封育等措施,并在条件较好的地段实施人工造林,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防护体系。青海湖东岸沙区,在保护好现有植被的基础上,采取以封为主、封造结合的技术措施,加大治沙力度。

8、认真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规划。根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沙区实际,尽快编制出省、州、县级防沙治沙规划。省林业局负责编制省级防沙治沙规划,州、县级防沙治沙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规划要明确沙化土地治理的近期和中长期目标、采取的技术和措施,要与当地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州、县级防沙治沙规划分别由省、州(市)级政府审批。沙区所在地州(市)、县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到实处,并列入年度目标进行考核。省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规划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取得实效。

四、突出抓好土地沙化预防工作

9、切实保护好沙区自然植被。沙区所在地政府应制定保护现有沙区植被的有关条例和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现象发生。严禁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严禁滥垦沙荒地、滥砍滥挖沙区灌木,严禁在沙区采挖甘草、麻黄草等药材,严禁在沙区采金开矿等,禁止在沙区的一切人为采挖活动。各级政府要积极预防森林、草原病虫鼠害和火灾。

10、严格控制采伐防风固沙林。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控制沙区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严格按照《防沙治沙法》的要求,对于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因林木老化、病虫害等原因确需进行抚育更新的,必须事先在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对于萌蘖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对人工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1l、加强草原保护和管理。草原地区的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征用、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在三江源、共和盆地和青海湖东岸沙区要结合休牧还草等生态工程建设,遵循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载畜量。鼓励和引导农牧民群众发展饲草饲料生产,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和草场轮牧,防治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严控草原退化和沙化。

12、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对柴达木盆地的大柴旦、茫崖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大片沙化土地,要依法划定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进行封禁保护。封禁保护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在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确需修建的铁路、公路等国家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

13、强化水资源管理。沙化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合理调配流域和区域内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要切实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它产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14、加快沙区生活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问题。三江源和青海湖东岸沙区要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争取80%的城乡居民的生活能源结构得到调整,有效减轻对生产生活牲畜粪便和薪材的需求;柴达木盆地和共和盆地沙区在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的基础上,结合家庭舍饲圈养,力争70%村民发展沼气能源,改善生活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在沙区适宜人工造林的地方,大力营造薪炭林。

15、实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沙区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活动,必须事先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环评报告应包括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不具备水源条件,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经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搞好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沙化土地治理

16、因地制宜治理沙化土地。沙区各级政府要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积极治理沙化土地。对柴达木盆地、共和盆地和青海湖东岸沙区适宜造林种草的地区,要积极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对严重沙化的耕地,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对三江源和共和盆地沙区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原,要实行休牧育草;对玛多等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要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实行退牧还草和全面封育措施,促进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

17、认真抓好重点工程建设。沙区各级政府要依据防沙治沙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草原沙化防治、水土保持、牧区水利、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示范区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在柴达木和共和盆地沙区分别建设都兰和贵南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积极探索防沙治沙政策和技术模式。要严格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

18、落实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区州县政府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要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限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治理。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完善防沙治沙扶持政策

19、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随着财力的增强,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拓宽筹资渠道,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

20、实行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现行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继续对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防沙治沙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银行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21、扶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条件。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凡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政策。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研究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用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封禁保护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合理补偿。

22、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沙化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按照签订的合同,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可达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23、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开展资源培育、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市场营销。鼓励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建设沙区灌木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实行集约化经营。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积极发展加工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发展沙区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24、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加强防沙治沙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对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农牧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各类科技型防沙治沙企业。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25、严格依法治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规章。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力量,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用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保护生态环境道德教育。

26、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科学开展监测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县级以上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监测结果。各级政府要切实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并完善防治措施。对于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积极开展防治。

八、加强对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

27、防沙治沙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沙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沙区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全面推行政府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沙治沙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范围。省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省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8、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国际合作与交流。要根据我省省情,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省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努力开拓防沙治沙国际合作新领域。

29、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各级政府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六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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