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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2006)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1

施行日期:200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的重要指示,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三峡库区“三农”问题的关心落到实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实施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工程项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提高我市三峡库区耕(园)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园)地面积,妥善安置农村移民,保护生态环境,探索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增加地力的方式,创新土地开发整理运作的新机制,努力为我市三峡库区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农民长远生计、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实施工程项目的基本原则:坚持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特事特办的原则;坚持严格监督、利民惠民的原则。

二、工程项目范围和主要任务

工程项目范围:万州区、涪陵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丰都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石柱县适宜进行耕(园)地耕作层剥离和覆土培肥区域。

工程项目的主要任务:(一)完成对淹没区耕(园)地耕作层的剥离、搬迁;(二)按照移土和覆土总量平衡、土壤质地合理搭配的原则,对我市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上瘠薄耕(园)地进行“坡改梯”改造和覆土培肥;(三)兼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耕地质量、农村道路、林网等工程建设。

三、工程项目进度安排

工程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2006年9月20日前,完成139-156米水位线淹没耕(园)地耕作层的剥离、搬迁、覆土或堆放、部分“坡改梯”任务;二期工程: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156-175米水位线淹没耕(园)地耕作层的剥离、搬迁、覆土和“坡改梯”任务。2009年汛期前完成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

为认真组织实施好我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陈光国,市政府副市长谭栖伟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移民局、市审计局、市农综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工程项目按照“市政府主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当地农民参与”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工程项目市级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上报,负责区县(自治县)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准和工程实施检查及竣工验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批下达、资金拨付和监管,参与工程项目论证、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市农业局负责研究制定工程项目取土、覆土技术规范和实施技术指导,参与工程的论证、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市审计局负责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市监察局负责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工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农业、审计、移民、监察等部门参加的“移土培肥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工程项目实施以乡镇为单位,以村组为单元,以农民为主体。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实施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任务要具体落实到乡、村、组。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工程项目资金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按项目的不同类型确定。移土和覆土培肥,按国家和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进行预算,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市级财政按7 :3的比例予以安排:“坡改梯”工程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进行申报,中央财政全额预算资金。市级配套的移土和覆土培肥资金,由市级收取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安排。具体配套投资额度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安排。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要在积极做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认真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耕地质量建设、农村道路、林网建设、库周绿化带等各项支农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工程项目涉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设立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工程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工程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修改,更不得超预算和违反规定开支。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工程项目

我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是一项造福于广大库区人民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为切实把这项工程组织好、实施好,做到让党中央、国务院满意,让市委、市政府满意,让广大农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群众的检验,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任务。

(一)认真开展土地资源和权属调查。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对移土和覆土培肥区的耕(园)地资源进行实地调查评价,切实做好权属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要根据工程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登记资料,运用数字化和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查清库区适宜移土和覆土的耕(园)地面积、地类、权属和土壤状况,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明确标注移土和覆土区的位置,确保工程实施范围、面积、位置、工程量和投资预算的真实准确。

(二)科学编制工程项目专项规划。市国土房管局要在有关区县(自治县)现状调查评价和权属确认的基础上,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田、水、路、村综合整治的要求,统筹考虑175米水位线以下移土区和175米水位线以上覆土区耕(园)地资源现状、资源潜力和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认真组织编制2006-2009年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与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生态和环境保护、村庄和集镇建设等规划有机衔接。专项规划应于2006年12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三)合理编制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实施的区域、任务、进度和资金预算,按一个项目科学合理分别编制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坡改梯”工程项目可研、初设和预算等申报材料。一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应于2006年6月25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配套的“坡改梯”工程项目申报资料应于2006年7月30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在认真组织实施一期工程的同时,要抓紧研究编制二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配套的“坡改梯”工程项目可研、初设和预算等申报材料,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

为保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市国土房管局要组织农业、水利、地质和环境等方面的专家,认真对区县(自治县)实施方案确定的耕作层剥离和覆土(或堆土)区域、位置、面积、厚度及数量、运输方案,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规定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审查,并于2006年7月20日前完成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

(四)积极做好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我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点多、面广、实施情况复杂,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和“坡改梯”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真正做到建一块成一块,建一片成一片。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有关要求对覆土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达到增加耕(园)地面积和耕作层厚度,改良土壤,增强排灌和保土、保水、保肥的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村容村貌改善的目的。市国土房管局要组织好工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依法确认土地权属,确保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五)广泛宣传动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施一期工程的时间紧、任务重,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库区农民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要大力宣传工程项目建设对妥善安置移民、增加农民收入、保护耕地和库区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引导项目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民群众提高对开展工程项目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为工程建设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同时,工程项目实施中,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凡农民能施工的工程,原则上都应组织农民施工;农民不能承担,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单位施工的,也应尽量招用当地农民工,让农民通过参与工程项目实施得到实惠。工程建设要尊重农民意愿,严禁侵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让农民义务投工投劳;给农民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要给予补偿。工程项目实施后,确需对土地权属和承包地进行调整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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