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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泉港区境内段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6)2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7-07

施行日期:2006-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福建省省道201线泉港区境内段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泉港政[2005]地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港区农用地30.9345公顷(其中耕地28.76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泉港区峰尾镇诚峰村旱地1.153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018公顷、未利用土地0.099公顷,联岩村旱地1.81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07公顷、未利用土地0.12公顷,上楼村旱地1.6639公顷、未利用土地0.1924公顷,峥嵘村旱地1.5024公顷,界山镇大前村水田2.8306公顷、旱地0.847公顷、园地0.1503公顷、其它农用地0.057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229公顷,东凉村水田0.9125公顷,东张村水田1.759公顷、旱地0.7383公顷、其它农用地0.0901公顷、未利用土地0.1246公顷,河阳村水田1.2223公顷、旱地0.7303公顷、园地0.685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0384公顷,狮东村水田4.6684公顷、旱地0.2162公顷、园地0.1344公顷、其它农用地0.22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026公顷、未利用土地0.3271公顷,下朱村未利用土地0.3091公顷,南埔镇柯厝村旱地0.3624公顷、林地0.3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728公顷、未利用土地0.4613公顷,邱厝村旱地2.5386公顷、其它农用地0.159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9203公顷、未利用土地0.259公顷,先锋村旱地5.806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366公顷、未利用土地0.242公顷,肖厝村其它农用地0.033公顷、未利用土地0.993公顷,山腰镇陈庄村其它农用地0.282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42.1181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7.3852公顷、其它土地19.256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8.759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泉州市泉港区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省道201线泉港区境内段公路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泉港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30.9345 公顷,计入泉州市2006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泉港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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