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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财建〔2006〕2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28

施行日期:2006-06-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做好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的指示,规范和加强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确保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土地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确保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三峡库区开发整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了保护三峡库区不可再生耕地资源,通过建立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利用新机制,改善库区耕(园)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园)地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三峡库区新农村建设而设立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节俭办事的原则。项目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和超预算开支。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审批和下达、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各级国土部门是移土培肥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编制、审批、项目计划下达和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

第五条 移土培肥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按7:3的比例安排。中央财政投资从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市财政承担的30%,由市级收取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安排。

第六条 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移土培肥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将资金专项调拨到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要设置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专账;实施单位要设置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专账,对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具体核算办法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条 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即由移土培肥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填写《报账申请书》(附表一),同时提供《费用支出明细表》(附表二)、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国土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移土培肥工程建设计划、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报区县(自治县、市)国土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对支付农民个人的费用(如青苗补偿费、劳务费支出等),由移土培肥工程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负责收集和审核需对农民个人补偿的情况,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填写《重庆市移土培肥专项资金个人费用登记发放清册》(附表三),村委会签章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作为移土培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发放清册》的审查,并将支付农民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劳务费等支出填写《费用支出明细表》。同时,填写《报账申请书》,将《费用支出明细表》和《发放清册》作为《报账申请书》附件,签章后一并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国土局,经区县(自治县、市)国土局审核、财政局审批后,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按《发放清册》再核发到农民个人,农民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资金。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对符合报账条件的,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移土培肥工程顺利实施。

附表(一)、(二)、(三)均为一式四份,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实施单位将附表(一)、(二)、(三)和原始凭据(共四份,其它三份为复印件)等资料送区县有关部门审批签章后,存区县财政局经建科和国库科(预算科)各一份、国土局一份、实施单位一份。已报账的原始凭据,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加盖印章(记)后,退还实施单位做账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 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工程施工费。工程施工费由取土费、搬运费、覆土费、道路维修费和措施费组成。

1、取土费。主要用于剥离淹没耕(园)地耕作层土壤发生的人工挖土费用。

2、搬运费。主要用于取土转运、汽车搬运和覆土转运费用。

3、覆土费。主要用于覆土抛洒的费用。

4、道路维修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区新修或维修道路建设费用。

5、措施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包含临时设施费、施工辅助费、夜间施工增加费。

(二)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青苗补偿费、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

1、前期工作费,是指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选址勘查、土地清查费、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招标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5%计算。

2、竣工验收费,是指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档案资料整理及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

3、青苗补偿费按不超过每亩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4、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会议、现场管理补助、差旅费、公务费、业务培训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5、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或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支付标准应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支付。

(三)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照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和其它费用总和的2%控制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未列入年度财政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不符合合同规定,超过批复工程预算的;

(五)工程价款结算清单未经工程监理审核同意的;

(六)未经国土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

(七)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隐患,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可按照移土培肥工程用款计划,预拨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30%的项目启动资金。同时,对移土培肥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预留20%工程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行拨付。

第十一条 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移土培肥工程。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方式,即先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 移土培肥工程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监察等部门,加强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追踪问效,选择部分较大规模的完工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移土培肥工程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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