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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余府发(2006)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2

施行日期:2006-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打击非法矿业活动,进一步规范矿业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规范秩序,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管理

㈠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领导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业整顿规范和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和完成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的各项任务。严格执行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快资源整合,推进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调整。要抓好矿山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计划且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矿业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对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加工、经营等活动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已关闭取缔的矿业企业死灰复燃的,要组织力量彻底拆除设施设备、厂房工棚和供电线路,炸封窿口。

㈡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范围内的矿业活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非法矿业活动,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要建立定期巡查、定点定人监控制度。对巡查发现的非法矿业活动,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对容易引发群体性非法采矿和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矿区,要进行严密监控。

㈢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要对本矿区矿业秩序的维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起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搞好特殊工种人员专业培训和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为本矿山从业人员办理好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和足额提取安措费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对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矿业秩序和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明确职责,着力构建规范和监管体系

㈠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查处非法勘查、以采代探、无证开采、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不按批准的勘查、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以及为非法矿业活动提供或转供土地等非法行为,负责监督执行全市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小矿整合、兼并、重组工作,负责对矿山用地的管理。

2、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进行盗采、偷采的行为,打击非法转供、非法使用火工产品的行为,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违法行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配合国土等部门打击非法矿业活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设立的矿山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5、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污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矿业活动环保审批。

6、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负责矿业活动《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预防监督等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破坏森林植被等行为。

8、监察部门负责对参股矿山企业、参与非法矿山活动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

9、供电单位不得为非法矿业活动提供生产用电,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为非法矿业活动转供电等行为。

㈡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或日常监督管理中,要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发现矿山企业有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勘查、开采、选冶加工、经营的矿山企业,应当将企业名单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及时收回或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中,有某一证照被注销或者吊销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或吊销由本部门颁发的证照。

㈢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矿业活动监督的积极性。新闻单位要加强对非法矿业活动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的跟踪曝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举报一经查实,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从快组织调查核实,认真查处。

三、强化措施,确保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㈠严格火工产品和生产用电管理

公安部门、供电单位为矿山企业审批火工产品和生产用电,必须审查矿山企业和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凡未取得合法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采矿、勘查、选冶企业,公安部门一律不得供应火工产品,供电单位一律不得提供生产用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火工产品、生产用电。凡是向非法采矿、勘查、选冶企业转供火工产品和生产用电的单位,公安部门、供电单位一律停止审批火工产品和生产用电,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凡是被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停止审批供应火工产品,并对已经供应的火工产品进行收缴或就地封存;供电单位停供生产用电。如企业确需火工产品整改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安监部门根据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量和整改进度签署意见,由公安部门限量审批火工产品;因安全原因矿山企业必须进行通风、排水等工作的,由安监部门签署意见,供电单位限供生产用电。

㈡严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关

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口,从严控制新上矿产资源开采、勘查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招商引资等名义非法从事矿业活动。

㈢综合整治小矿小厂

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手段为主,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并用,进行综合整治。对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资源回收利用率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环保设施不达标、矿山管理水平低下、缺乏发展后劲的小矿山、小选矿厂,实施关停并转、重组改造。对大矿周边的小矿,引导大矿运用市场手段兼并小矿,扩大生产规模。对不符合开采条件的小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等条件的精选加工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严肃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㈠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认真清理和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参与的一律予以退出,否则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非法采矿者充当保护伞、进行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一个县(区)内有二个乡镇存在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而未及时处理的,或一个乡镇发现一起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而未及时处理的,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县(区)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新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或以招商引资等名义非法干预矿业权审批的,对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为非法勘查、开采、选矿活动提供火工产品或生产用电的,一律追究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㈢完善责任追究启动机制

对发现的非法矿业活动,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予以制止,同时将有关情况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负有监管职责人员的相关责任。

新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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