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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阜政发[2007]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2-14

施行日期:2007-02-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于巩固我市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全市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落实林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全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造林绿化成果,促进全市林业生态系统恢复与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不合理森林采伐消耗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和不同采伐方式、消耗结构分项指标。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串项必须报省林业厅批准。凡采挖、移植大树的,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经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允许使用原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采伐,不允许受让单位用本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出让单位的森林、林木。

按照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对公益林和天然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对人工商品林,要依法放活、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在风沙危害严重地区,对林木采伐后难以更新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凡对商品林进行森林抚育或对人工薪炭林实行打柴后留树作业的,采伐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其消耗的蓄积量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所生产的木材可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不减弱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商品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允许对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有限制的适度开发利用。禁止开发利用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林木采伐审批

阜蒙县和彰武县的用材林主伐、低改和抚育间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防护林和针叶林采伐,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五区的林木采伐,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阜矿集团的林木采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和新邱区作为一个编限单位,在“十一五”期间共同使用细河区的采伐限额。对省厅追加的采伐限额,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农民申请自用材,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每户每年仅限1次,每次批准的采伐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立方米。烧材限额由县区实行控制性管理。交通、铁路、水利、城建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林权证和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件,国有林场应提供上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质量验收合格单。凡林木权属不清,没有林木采伐设计文件,未完成上年度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为保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质量,两县的防护林采伐,五区和阜矿集团的林木采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设计。

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数量、类型、方式、时间进行,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建立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月份,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当年木材生产计划,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上报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并批准当年木材生产计划。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县林业主管部门都要成立由机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林木采伐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3-4次会议,集体研究批准林木采伐。

三、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

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业行政管理体制,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既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整合现有的林政执法资源,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严格管理林地资源,依法科学使用林地资源,建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严禁违反法律规定自行将林地认定为其他地类,不得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申报、审批。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确保林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采取各种措施,保证采伐迹地按时更新。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并且更新造林面积要不低于采伐面积。为保证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造林,可在批准采伐时预收更新造林抵押金,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对连续两年未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可以停止审批采伐,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强化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继续实行木材生产经营加工许可制度,严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批,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严格限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木材加工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材料来源收购、销售登记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利益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林地非法流失、森林过量消耗和森林经营利用等情况,采取事前介入、事中检查、事后监督与督促整改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采伐公示制度,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林木采伐申请,要由村委会对拟上报设计林木的有关情况在村内实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由乡镇林业站负责调查核实,在公示期间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上报设计。在批准采伐林木前,要将拟采伐林木的有关情况通过报纸或在林木所在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争议较大并且存在违规事实的,不予批准采伐。

两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认真组织、指导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于当前急需更新改造的杨树低产低效林,两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更新改造规划,制定年度更新目标和采伐标准,分期、分批、分年度进行采伐。两县更新改造规划需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按规划执行,不纳入规划的森林和林木不得批准采伐。为提高林木采伐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机会平等权,要通过公开透明的方法进行林木采伐审批。

五、深化改革,简化程序,不断提升森林资源管理质量

(一)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加快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任务,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

(二)在完成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步伐,特别要及时做好退耕还林、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林权变更与换发林权证工作。各县区、乡镇要建立健全林改档案和林权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做到林权登记资料、林业经营合同等档案一村一档,专人专柜保管,资料齐全、查阅方便。

(三)两县要抓紧建立林业要素市场,为广大农民提供高效、快捷、有效的服务。林业要素市场要提供以下服务项目,一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二是收集、发布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三是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四是组织培训、提供林业科技服务等。林业主管部门要选派得力人员进驻要素市场,负责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林权流转管理、林权抵押管理,受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等行政审批、审核项目。

(四)在明晰林业产权的基础上,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要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林权所有者的林木采伐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后,可持林权证直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植树造林,并享受同等的林木采伐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对林木采伐加以限制和干涉。

六、加强领导,增强执行限额管理的责任感

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于建设阜新绿色生态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

要切实落实林业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迹地是否及时更新、林业法规政策是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杜绝违规调整和违规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现象,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确保阜新森林资源安全。

附件:阜新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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