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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青政(2007)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5-30

施行日期:2007-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促进我省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重大意义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三江源头,地理、气候条件独特。境内水域辽阔,江河湖泊星罗棋布,其中,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66个,总面积12600平方公里。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在我省境内的长度分别为1217、1959和448公里。在全省分布的各类水生生物中,鱼类49种、兽类3种、两栖类9种,鱼类主要以裂腹鱼亚科和条鳅亚科为主,且多数种类为我国特有的高原珍稀物种,是我国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属国家二类保护水生生物有大鲵、水獭、川陕哲罗鲑3种,省内重点保护水生生物14种。此外还有甲壳纲生物、经济藻类和古老光合细菌资源,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有盐湖卤虫、盐湖钩虾和螺旋藻等经济藻类,这些水生生物起着生态平衡核心链条的作用,具有很高的经济、生态和科研价值。

长期以来,由于气候变异、环境变化和人为的滥捕乱捞,以及河道修建水利水电截流工程等,致使高原许多珍贵的水生野生动物赖以栖息、摄食和繁殖的场所遭到破坏,产卵场严重萎缩、产卵洄游通道被阻断、栖息水域受到污染、渔业资源急剧减少,鱼类个体小型化、低龄化严重,部分物种已濒临灭绝。青海湖湟鱼资源持续下降,黄河鱼类三分之一的种群面临生存危机。长江上游濒危鱼类川陕哲罗鲑,仅分布于川青交界不足70公里的玛可河流域,至今没有捕获到活体,已处于极度濒危境地。这些特殊种类的水生生物物种,在高原条件下生长普遍缓慢,补充群体少,生态结构简单,生态环境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虽然我省在保护渔业资源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总体上看,我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仍然基础薄弱,设施条件、技术力量和科研手段落后,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形势十分紧迫。

《纲要》的发布实施对于我省有计划、科学地开展水生生物的养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管理手段,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到与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制定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积极开展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人工增养殖行动

(一)严格保护水生野生生物。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的通告》规定,对我省大鲵、水獭、川陕哲罗鲑3种国家二类保护水生生物,以及西藏山溪鲵、黄河雅罗鱼、长丝裂腹鱼、齐口裂腹鱼、澜沧裂腹鱼、青海湖裸鲤、甘子河裸鲤、斜口裸鲤、骨唇黄河鱼、极边扁咽齿鱼、拟鲶高原鳅、茶卡高原鳅、兰州鲶、黄石爬?等14种省级保护水生生物全面实施保护。对其它水生野生生物,如条鳅、卤虫、钩虾等在科学论证、持续利用、保证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管理、限量开发。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本地区野生鱼类资源的保护工作,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渔政和渔业环境监测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受保护鱼类的分布水域、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栖息地及繁殖期、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的保护、监测和管理。

(二)搞好资源环境调查、做好整体保护规划。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全省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工作,特别要加强三江源地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查清全省水生生物资源现存状况、栖息环境变化及一些水生物种的濒危程度等,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措施,分步组织实施。

(三)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辖区内野生鱼类人工放流增殖计划,安排资金,组织力量开展人工繁育和放流活动,同时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对重点渔业水域、重点保护对象建立鱼类增殖站,重点加大黄河、长江、澜沧江、青海湖等水域野生鱼类增殖放流,恢复和增加渔业资源。

(四)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对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和基因库,加强对水产遗传育种资源特别是珍稀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利用水体资源,大力发展养殖渔业。要利用我省丰富的水体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养殖渔业。把开发沿黄水体资源、大力发展冷水鱼养殖作为沿黄流域经济开发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采取大水面增殖和集约化养殖并举的办法,加快水体开发,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渔民收入。同时也减轻对野生经济鱼类资源的压力,满足市场对优质鱼食品的需求。

三、开展濒危物种保护行动

(一)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专项救护。建全珍稀濒危物种救护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根据我省水生野生动物珍稀濒危程度,对川陕哲罗鲑、黄石爬?、齐口裂腹鱼、青海湖裸鲤等珍稀濒危物种,制定重点保护计划,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施专项救护行动;同时渔业科研单位组织开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育技术研究,建设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基地,提高苗种繁育能力,扩大珍稀濒危物种人工放流的品种、数量和范围。

(二)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宁海关要把好外来水生生物的入口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外来物种的监控、预警机制和检疫及疫病控制体系,在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设立监控中心或监控点,适时做好监督管理,保障本土物种安全。

四、开展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行动

(一)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渔业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大对境内重点渔业水域监测力度,特别是三江源地区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切实把三江源地区的渔业环境监测和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三江源生态治理的总体工作中。在重点渔业水域、重点保护鱼类栖息地严禁建设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重点污染企业监控机制,对渔业水域附近的企业排污口进行重点监督,随时检测,达标排放,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查处和关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水域生态安全。建立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确认污染主体,科学评估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者损失,依法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做好涉水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水利水电等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保障对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补偿和修复。修建水库、电站、桥梁等涉水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开展水生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保部门在批准或核准相关影响报告书之前,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相关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科学开展水域生态修复工作。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修复因水域污染、涉水工程建设、河道整治、采砂等人为活动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湖泊鱼类产卵场等渔业水域的功能区。通过采取闸口改造,建设过鱼设施、鱼类增殖站等措施,恢复江湖鱼类生态联系,维护江湖水域生态的完整性。重点加强青海湖流域湟鱼资源的保护性修复工程,疏通洄游产卵通道,实施过鱼通道设施,拆除主要产卵河道已废弃的电站水坝,防止截流失水。

五、建立健全贯彻落实《纲要》的保障机制

(一)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青海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为水生生物的养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力度,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渔业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贩销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严格查办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同时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在进一步完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时,要做好环保、水利、工商、交通、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不断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共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保障《纲要》的落实。

(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事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生物资源养护经费统筹使用。同时,要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开发利用者要依法交纳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对资源及生态造成损害的,应进行赔偿或补偿,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

(三)加强执法和养护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提高渔业管理人员和渔政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渔业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和渔政人员执法能力,规范管理、执法行为,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同时不断增强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技术力量,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硬件设施建设,加大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围绕《纲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开展的水生生物保护工作,能得到群众广泛的支持,防止对水生生物调查科研和保护活动的阻挠、破坏行为,增进人们对水生生物的关注和关爱,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观念,自觉拒食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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