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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占用征用林地及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林资发(2007)1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10

施行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林业局,省直林(实验)局:

为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省厅决定从今年开始,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全省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检查活动对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大意义,要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确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要认真坚持质量、纪律、服务的宗旨,坚持标准、组织、检查、评价四统一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检查工作领导机制,严格执行《山西省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技术方案》(试行稿)和《山西省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技术方案》(试行稿)要求,强化检查质量管理,提高检查水平,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

3.加强培训,全面提高检查队伍的政策、业务素质,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使检查人员全面掌握检查方法,统一检查标准,同时要加强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成果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检查成果真实可靠。

4.狠抓廉政建设和纪律监督工作,各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狠抓队伍作风建设,要按国家林业局廉政建设“六不准”、“十项纪律”的要求,强化纪律监督,努力做到纪律与业务建设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监督。

5.山西省占用征用林地与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实行市、县(局)级自查和省级复查的检查制度。两项自查工作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从2007年开始,今后每年都要执行这一检查制度。为了统一检查工作的进程,每年度的市、县(局)级自查工作须在9月底前完成。省级复查从10月初开始。各市林业局将县级自查报告汇总分析,编制全市自查报告报省林业厅。并将各县自查情况通报全市,限期整改。

6.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自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认真选派业务水平高、调查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骨干分赴各县开展市、县级自查,并对各县自查工作进行全面跟踪检查,以确保检查情况清楚、数据准确。

7.省级复查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具体承担,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的检查工作,并负责提供市、县(局)级占用征用林地及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自查成果及其相关情况和材料。凡不按时上报自查成果或弄虚作假;不提供情况、材料或隐瞒事实的,省厅将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8.省级复查结果每年定期向全省通报,并作为市(县)、省直林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山西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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