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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07)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18

施行日期:2007-10-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水利与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

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水利与渔业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物价局

为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对象、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对象。改革的对象为财务独立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部门管理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目标和任务。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起机构合理、人员精干、运行高效、服务优良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主要任务:实现“六个建立”的总体目标,即: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规范投资管理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立足水利行业实际,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型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管理权限。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大、中型水利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工矿、学校、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由区县、高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益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消除险情隐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人事管理职责,并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年度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3.责任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包括股份制、独资等各类所有制企业)管理的水利工程因人为因素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二)分类定性,严格定编定岗。

1.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划分。根据水管单位所管理工程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指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纯公益性),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指既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和农业灌溉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包括对以农业灌溉供水为主要收入,政府批准水价达不到核定成本价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包括通过出售或拍卖等形式整体改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的划分,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及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强化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事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水管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筹解决。企业性质水管单位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落实情况和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检查。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水利工程供水要根据不同对象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环境、生态专项供水价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费用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和费用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要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

农业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要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加强用水管理,改进收费办法。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挪用水费。

(五)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逐步实行管养分离。

1.分类进行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水管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挂钩。

企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完善企业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制度和管理人员聘任等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职工由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分配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要根据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逐步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和承担城镇供水、发电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实行事企分开、独立核算。企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由同级政府授权水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为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按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逐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应有效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广开渠道,大力开展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按照省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确保分流人员的稳定。水管单位制订的人员分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并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事业改企业的水管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加强管理配套建设,为工程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管理方案是建设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八)建立管理责任制,改革经营权。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管理人员,各管理人员要提出所管辖工程的度汛方案、灌溉制度和维护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监督实施。对堤防、灌溉渠系工程可采取国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受益区选用农民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责、权、利,规范群管人员的管护行为,降低运行成本。

中型以上各类水利工程,对有关兴利项目的经营,可放开经营权。在确保防洪与灌溉用水安全、确保水环境安全、确保工程自身安全和产权国有的前提下,对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的形式改革经营方式。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公司;土地、林木、水面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分资源、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鼓励其在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中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要求,明晰所有权,灵活经营,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九)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工程要设立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利用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等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

要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财政负责落实改革的必需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市直水管单位的改革由市水利与渔业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抓好试点,稳步推进。各级要认真抓好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开。开展试点要进行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发现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三)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为保证改革工作规范、健康、有序进行,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领会改革精神,广泛宣传发动,加强专题培训,进行调查摸底,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全面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根据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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