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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7)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26

施行日期:200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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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的重大决策。我省自1999年在全国率先实施退耕还林以来,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为推动我省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扶贫帮困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搞好政策宣传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从退耕还林工程区实际出发,从广大退耕农户的现实需求和长远生计出发,及时作出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决定。除对现行政策补助到期的退耕农户继续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外,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这是巩固生态建设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退耕农户的深切关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省是全国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实施省份,工程启动早、建设任务重、涉及农户多、时间跨度长,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和巩固工程建设成果任务艰巨。国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给我省退耕还林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务院《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抢抓机遇,真抓实干,确保国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工程建设成果得到巩固,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国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不是现行政策的简单延续。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分析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增强工作预见性。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发放公开信、张贴标语、宣传车流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地宣传国务院《通知》精神,让每个干部清楚,使每个退耕户明白,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干部和农民,营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重点做好对退耕农户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退耕农户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自力更生观念和生态意识。

二、严格执行直补政策,确保现金补助落实到位

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根据我省民族地区实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共57个县(以下简称“57个民族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省财政安排用于补贴57个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2006年底前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各地要全面落实对退耕农户的直补政策,按照原有的资金渠道和兑现方式,坚持“严格检查验收、认真搞好公示、及时兑现到户”的工作要求,将直补资金不折不扣地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对业主(大户)转包农户耕地退耕还林的,补助资金应全额兑现给原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业主(大户)应与农户在公平、公正和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双方的权益,签定有效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各级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违背退耕农户意愿,强迫农民签订退耕地转包合同或协议。

三、搞好专项建设,建立巩固成果长效机制

(一)专项建设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等专项建设。除57个民族县外,将专项资金包干到县(市、区),按照已安排退耕地每年每亩105元的标准核定资金总量。依据批准的专项规划,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对57个民族县所需的专项建设资金,省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二)专项建设内容。国家政策规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内容必须与退耕农户挂钩,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解决退耕农户吃饭问题。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二是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农户烧柴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助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三是实施生态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居住条件恶劣、地处重要生态区位并已纳入易地搬迁规划的特困退耕农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搞好补植补造,确保还林成效。对林木保存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及时补植补造,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充分发挥林地生态、经济效益。五是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退耕农户持续增收问题。依托退耕林地和林木资源大力发展种植、养殖、生态旅游等后续产业。加大集约经营力度,创新经营机制,促进退耕农户稳定增收。

(三)专项建设规划及报批程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可能和需要自下而上、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专项规划要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专项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要按照每年每亩退耕地不低于2元的标准制订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并随专项规划上报。

省级专项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制订。具体编制工作由省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省扶贫办、省以工代赈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机局、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参与;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参与;生态移民规划,由省以工代赈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参与;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等有关部门参与;补植补造方案,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参与。

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和评估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级专项规划和工作经费安排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专项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四)科学编制退耕还林规划。各地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情况,按照确保耕地控制总量、确保农民人均不低于0.5亩基本口粮田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规划要突出治理重点,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建设成效。

同时对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一并进行规划。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经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核上报。

四、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工程管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州)”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对

本行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市(州)长、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严格考核奖惩。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实行“谁牵头规划,谁组织实施,谁负责验收”的部门责任制,确保专项建设顺利实施。各地要切实解决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落实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巩固成果的必要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工程县(市、区),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二)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各工程县(市、区)要组织开展阶段验收,认真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质量,确保工程建设成效。在不影响退耕还林成果、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严禁毁林复垦。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办法,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三)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统筹力度,将中央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农惠农财政资金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积极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

(四)完善档案,搞好监测。退耕还林补助期限长,涉及农户多,成果巩固影响因素多。要切实加强退耕还林档案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系统、完整、规范和安全。各工程县(市、区)要认真开展退耕还林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和退耕农户生计状况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影响成果巩固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成果巩固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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