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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检疫性害虫红棕象甲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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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23

施行日期:2007-11-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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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红棕象甲是一种危害棕榈科植物的外来高危性检疫害虫,是全国20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之一,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我国禁止入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007年10月,浙江省在丽水市的加拿利海枣树上首次发现了红棕象甲。11月17日,浙江省启动了《浙江省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

一、查清情况,切实做好红棕象甲疫情普查工作

各区、县(市)要查清各地棕榈科植物的分布、种类、数量和红棕象甲的发生情况。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12月26日,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开展主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红棕象甲调查监测防控工作;由市林水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范围内的红棕象甲的调查监测防控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要迅速掌握在建、待建绿化工程情况,绿化工程规划要慎用加拿利海枣等棕榈科植物,多用乡土树种。同时,以区、县(市)和部门为单位,将本辖区和本部门的棕榈科植物的数量及红棕象甲发生情况在12月26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林水局。

二、加强检疫检查,严格执行调运检疫要求书和复检制度

凡调入我市的棕榈科植物,应事先到当地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向调出地县级以上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并在货到次日起7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请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封存、没收、销毁,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各地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棕榈科植物的检疫检查。禁止从上海、广东、广西、福建、海南、香港和台湾等疫区调入棕榈科植物。对发现可疑症状的植物,检疫人员要及时采样鉴定。

园林绿化工程从规划、设计直到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应有森防检疫人员参与,绿化苗木的使用需提供产地证明或《植物检疫证书》备查,做到提前进行检疫把关,确保绿化工程安全。

三、部门联动,切实采取综合防控措施

全市林业、农业、财政、建设、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准确掌握灾情发生趋势,并做好防控技术培训工作;一旦发现红棕象甲,要及时制订封锁及除治方案,落实除治措施。财政部门要保障红棕象甲监测、防控工作经费。工商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对经营、销售棕榈科植物的苗木经营单位和园林绿化公司开展检疫执法工作,对严重违章并屡教不改的经营单位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区园林绿化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农业植检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林业疫情封锁、监测等防控工作。铁路、交通、邮政、民航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棕榈科植物时,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红棕象甲的防控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全市将适时组织对红棕象甲防控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引起疫情扩散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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