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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7)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0

施行日期:2007-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情况,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快速更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12月起到2009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市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情况,掌握真实、全面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实现土地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是我市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举措。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国家提供调查基础图的基础上,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占用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及其利用状况,获取全市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分布状况,并汇总形成全市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二)基本农田现状调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对权属界址点进行解析测量,以法定程序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四)城乡地籍调查。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工矿区(含开发园区)及其规划建设用地全面开展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用途等,并统计汇总全市各级行政区的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开发园区用地、房地产用地等各类土地面积等数据和土地利用状况。对已经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市内六区,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对市内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开展大比例尺的初始地籍调查。

(五)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农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城乡地籍调查等工作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房地登记等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市级对区县和国家的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

(六)建立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的统计、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在全市进行季度土地利用动态卫星遥感监测和土地执法巡查,建立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的快速监测、调查、统计和更新机制,建立区县级城乡土地利用动态调查监测队伍,为及时准确掌握城乡土地利用动态信息及依法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时间安排

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到2007年底,完成土地利用信息系统开发工作;到2008年3月,完成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农田现状调查等工作;到2008年底,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滨海新区城乡地籍调查等工作;到2009年底,完成全市城乡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土地调查办”),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及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落实责任。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本区域的土地调查工作。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的工作进度和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该项工作将列为市人民政府对主要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各街

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本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街道、乡镇的土地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组织保障。市国土房管局要做好整体组织、推动和汇总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安排;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保证经费。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分担,各有关区县要根据所承担的调查任务,保证土地调查经费足额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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