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水费使用地税发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8)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1

施行日期:200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新立城水库、沙河水库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文件精神,现将水管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使用地税发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4月1日起各水管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一律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

二、各水管单位应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管理。

三、《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为剪裁填开式,采用无碳纸印制,规格为190MM×90MM,发票为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收费金额大写、小写等(发票式样见附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水利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水利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