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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泉政办(2008)106 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4

施行日期:2008-04-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经市政府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保证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以市政府决定收储的项目用地及地上物进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财产进行抵押,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的短期周转贷款。

(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贷款使用计划,保证储备需要,提高周转速度,降低成本费用。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四)贷款主体是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贷款的借入及还本付息。

(五)贷款银行由市政府通过招投标确定二家商业银行。

二、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及贷款的借入

(一)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提出年度土地储备贷款举借规模、使用计划初步意见,并按宗地列出贷款资金需求、预期收益明细,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有效益,还款有保证,风险可调控,财力可承受”的原则予以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贷款银行一次性给予贷款总额度,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储进度,一次或分次借入贷款。

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

(一)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土地储备贷款应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贷款银行开设土地储备贷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支取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及时提出宗地用款明细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宗地设置台帐,每月十日前应将上个月土地储备贷款的支取、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上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四、土地储备贷款的还本付息

(一)土地储备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收入。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贷款合同编制每年度还本付息计划,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贷款合同规定还本付息。如特殊情况需提前归还本息,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土地储备贷款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计入土地储备贷款项目成本。

五、监督管理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土地储备业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要加强贷款使用风险的分析,做到季度有分析、半年有报告、年度有总结;并接受财政、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监管,加强对市土地储备中心贷款运作过程的指导。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储备贷款收支管理进行专项审计。

(五)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土地储备贷款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六、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施行。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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