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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8)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19

施行日期:2008-05-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做好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工作,以优美的环境迎接北京奥运会和夏季达沃斯论坛的胜利召开,以良好的城市水环境质量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是我市深入开展“同在一方热土、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巩固“创模”成果、改善民生环境、建设和谐天津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环境为宗旨,以“六无四净五建”为主要抓手,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和区县城区的河道为集中综合治理重点,形成主管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区县属地化管理的新格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河道水环境,带动城市面貌整体上水平,充分展现天津的现代化大都市风貌和良好形象。

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总的目标是“水清、岸绿、景美、游畅”。具体要做到“六无四净五建”:“六无”即河道水面无漂浮物、无水草,堤岸无杂草、无垃圾,景观设施无毁损、无缺陷:“四净”即水面净、堤岸净、绿地净、设施净:“五建”即建立沿岸居民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河道堤岸管护制度、河道水面保洁制度、入河口门达标排放制度、河道环境属地化管理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河道堤岸垃圾治理。

建立专业公司保洁、定点存放,市容环卫集中收集、转运,环保环卫集中处理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市水利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各自管理的河道堤岸,组织开展维护养护工作;市容和环卫部门在河道沿线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定时、定点做好垃圾的收集和转运。同时,市容、环卫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河道堤岸周边市场和环境的清整;建设部门加强对涉河工程及河道周边拆迁等施工垃圾的清理。

(二)河道堤岸绿化治理。

水利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园林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绿化管理、修剪、补栽和清除枯树、残枝及余土,做到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内无生活废弃物、渣土堆积和白色污染,枝杈上无漂挂物,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不污染环境。

(三)河道堤岸私搭乱建、乱摆乱放和擅自种植作物治理。

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河道堤岸私搭乱建、乱摆乱放和擅自种植作物等违法行为。水利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三步式”执法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宣传、督促整改和集中清理活动;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市容环卫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配合搞好河道堤岸违章设施的清除,打击在河道堤岸和桥梁乱摆乱卖等行为;工商部门配合搞好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娱乐或活动场所的执法管理。

(四)河道堤岸口门排污治理。

市政部门加强对沿河口门的管理,按照我市汛期对排水的统一规定达标排放,非排水期不得擅自排水和漏污;环保部门加强企业排污管理,定期对河道进行水质监测,做好入河排水口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牵头,联合水利部门、市政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各管辖范围内口门排污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建设部门和市政部门继续推进排水管网调整、合流管道的改造,防止污染河道。

(五)河道水面漂浮物、浮萍和水草的治理。

水利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持集中打捞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对所管辖河道水面漂浮物、浮萍、水草的打捞工作;交通部门、园林部门加强对旅游船只经营单位的管理,加大对游客保护环境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杜绝游客向河道抛撒废弃物品现象。

(六)河道网障、无证船只的治理。

水利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河道网箱网具进行清理;渔政部门联合水利、交通部门集中清理河道无证船只,清除设障工具;工商部门要坚决打击利用水上船只进行非法经营的活动;公安部门对以上部门开展的清理活动要给予支持和保障。

(七)河道水源调度和水位保持。

水利部门负责合理利用雨洪水资源和引滦水源,科学调度,分阶段适时向海河补水;市政部门加强同水利部门的沟通,做好市区津河、卫津河、复兴河、长泰河、月牙河等二级河道水体循环,禁止排放污水,改善市区水环境;市水利局和海河下游管理局要加强对二道闸、西河闸的运行管理,保证海河水位。

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从5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历时半年。要发挥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的优势,建立联合行动机制,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河道水环境的整治工作,确保完成上述任务,实现“六无四净五建”的目标。集中综合治理活动后,要巩固治理成果,加强巡视检查,保持水清、岸绿、景美、游畅的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领导小组由市水利局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容、公安、环保、市政、园林、交通、渔政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是集中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相应地成立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机制。要建立健全主管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区县属地化管理的河道水环境治理工作机制。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坚持集中清理和日常保持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形成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要突出文明执法、按程序执法,疏堵结合,切实做好相对人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宣传发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请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反映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所取得的成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集中综合治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天津市水利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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