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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加强死因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府办[1999]2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3

施行日期:1999-12-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人口死因统计是人口统计和生命统计等项工作的基本信息资源。做好人口死因登记和死因统计分析工作关系到卫生保健、人口和社会发展的研究、规划和评价,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意见

人口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0年四月一日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人口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各司其职: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并妥善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

2、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法院等部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向公安部门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手续。公安部门必须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注销户口,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第三联。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非本市居民在本市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身份证办理殡葬手续。

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5、卫生、公安、民政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有关部门实施。

厦门市居民死因统计报告工作程序

死因统计工作是人口统计和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卫生、公安和民政部门应该大力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是填好、用好《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要求填写者及有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式样见附件。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填写范围:凡在本市死亡的人口,在死亡后均应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本市(含境外)户口者,《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为办理火化手续的凭证,不作为统计对象。

(二)填写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填写单位和填写人:

1、凡因病等原因正常死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应在12小时内到死者户口所在地基层卫生组织(卫生院和卫生所)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特殊情况可由基层卫生组织(卫生院和卫生所)的医生上门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如没有接诊医生到场,则由死者家属或家属委托的知情人到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基层卫生组织申报填写。

2、凡非正常死亡如自杀、他杀(包括执行死刑)、车祸、中毒等意外伤害事件死亡者,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应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与使用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统一制发,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死者的家属或委托人必须在死者死后24小时内持医疗卫生单位、基层卫生组织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殡葬管理部门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非本市人口不盖此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本市人口在市死亡,不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办理殡葬手续。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联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存根,由填写单位妥善保存,以备查询。《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联、第三联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注销的凭据。其中第二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暂存,每月由卫生防疫部门到各派出所收集,作为统计死因的依据并保存;第三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是死者殡葬的证明,由殡葬部门收集、保管,以备查询。

四、各部门的职责: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和管理有卫生、公安和民政部门具体分工负责。

卫生部门的医疗卫生单位、基层卫生组织负责正常因病死亡者和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并妥善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联。基层各卫生组织(卫生院和卫生所)要认真接受在家中死亡或公共场所死亡的申报,并于当日为死者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各区卫生防疫部门每月到辖区各派出所搜集当月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进行核对,输入计算机进行统计。

公安、法院等部门应对非正常死亡如自杀、他杀(包括执行死刑)、车祸、中毒等意外伤害事件死亡者,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公安部门各派出所的户口登记机关必须查验《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户口本和死者身份证后为死者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妥善保管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以备移交卫生防疫部门收集整理。次年初各派出所应提供前一年的死者名单和人口数给本区的卫生防疫站,以便核对补漏和统计分析。

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同安殡葬管理所和杏林、灌口殡仪服务站应查验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者殡葬证明,才能为死者办理殡葬手续,并妥善保管《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以备卫生防疫部门核对,查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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