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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统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09

施行日期:2002-12-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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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章 附则

各区县民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北京市民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政统计工作,规范民政统计调查行为,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民政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益,保证民政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民政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民政事业的各项业务工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民政部门实施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为北京市民政局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在全市民政系统内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各类民政统计调查活动。

第四条 民政部制定颁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年报、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季报(年报快报)和月报为民政统计的基础报表。各业务处室因业务需要,调整和补充有关统计指标时应与计划财务处协商。

第二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市民政统计资料的发布和对外提供数据。各业务处室及部门在对外宣传工作中使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时,必须以民政统计年报、季报和月报为依据,如统计口径和数据有出入,须商计划财务处同意。

第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资料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业务处室及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委托各业务处室及部门进行的统计调查,应将最终统计数据及时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也应将统计资料征求各业务处室意见后,上报民政部和市统计局。

第七条 根据业务需要,计划财务处负责定期向局领导和各业务处室及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区县民政局和市民政局系统各单位应健全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要为统计人员配备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改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搜集、汇总和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随意进行违背事实情况的更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凡违法进行统计调查,市民政局因此而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的,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各区县民政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民政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
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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