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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琼府(2004)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11-22

施行日期:2004-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填报登记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目的:全面掌握我省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政府决策与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二、经济普查的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经济普查的时间: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2004年10~12月进行基本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2005年1~4月进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填表登记工作。

四、在单位清查摸底和普查填报登记期间,我省将按照“在地普查”的原则,由各级普查员登门入户对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逐户进行登记核实,并依法查阅普查对象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经营证件。

普查员必须佩戴由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证》。

五、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对在普查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严禁对外提供和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经济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以普查资料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

六、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次社会总动员,也是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与执行落实水平的一次大检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确保本次经济普查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

社会各界和广大普查对象对经济普查工作应予以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

七、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均属违法行为。对于行政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统计局《关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为提高我省经济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请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监督。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65348792,传真:65340718。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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