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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本市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5

施行日期:200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统计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关于对本市“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的通知》(沪司发法宣[2005]4号)和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全国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市统计局制定了《本市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本市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

为了高质量地完成本市统计“四五”普法任务,全面客观地检验统计普法成果,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关于对本市“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的通知》(沪司发法宣[2005]4号)和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全国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内容

(一)组织实施情况

1、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事机构

2、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计划

(二)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情况

1、举办各类统计普法培训班及统计法知识讲座

2、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负责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

3、结合经济普查开展有特色的统计普法活动

4、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本市宪法宣传周活动

5、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标语等各类媒体开展统计法宣传

(三)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活动情况

1、召开座谈会

2、组织参加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

3、组织开展有奖征文活动

(四)统计普法合格证取得情况

1、统计人员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人数

2、各级领导干部或统计负责人取得统计普法合格证人数

(五)组织考核验收情况

1、组织开展自查

2、普法总结和自评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二、考核验收基本方法和步骤

本市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从2005年8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验收分为自查、检查补课、总结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8月)。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考核验收办法认真进行自查,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查漏补缺工作。自查结束后,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将统计“四五”普法书面总结和自评表一并报送市统计局。书面总结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1)开展统计“四五”普法的基本情况;(2)具体做法及取得成效;(3)存在问题及相应措施;(4)对“五五”普法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材料要有具体实例,避免面面俱到。

(二)检查补课阶段(9-10月)。在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报告的基础上,市统计局将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组织评估和测评等方式,对全市统计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统计普法宣传走过场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市统计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组织验收的各区县统计局和各主管部门进行补课。

(三)总结阶段(11-12月)。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市统计局将对本市统计“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在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今后的普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1月底前,市统计局完成本市统计“四五”普法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统计局。

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是今年各级统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市统计局将在全市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完成后,进行评选表彰,对成绩突出的统计“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上海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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