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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7)1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0-17

施行日期:2007-10-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加强和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要求。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扩大就业和消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利于及时、全面、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提高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质量,预警和监测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进程,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升宏观经济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服务业统计的范围

服务业统计的范围是:在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对以上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性生产经营活动,要做到全范围统计,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三、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业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的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市统计局要根据服务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针对服务业统计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业特点,搞好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实施部门,负责所管理行业统计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履行本部门的行业统计工作职责,逐步推行全行业统计。要根据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完善相应的制度,做好系统内全行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详实准确。市有关部门在向省主管厅(委、局)上报行业主要统计数据前,要与市统计局进行沟通,搞好数据评估和衔接。

各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户)要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强化工作责任,配备统计人员,保证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郑州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协调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统计制度的执行和检查统计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强化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能

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7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力度,明确部门统计职责分工(见附件2),完善部门统计制度,推进部门统计业务基础规范化建设,提高部门统计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与所承担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全面负责所属单位(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面准确地提供所属单位及本行业全社会服务业统计数据。

(三)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提高服务业调查单位依法统计意识。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服务业统计业务基础工作,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源头数据的质量。

(四)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是我市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在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将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条件到位、工作到位。要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全、力量不够、经费不足等问题,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素质,适应服务业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五)健全考评制度,加强数据管理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管理、指导和考核,制定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分级负责责任制度,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管理、指导和检查。市统计局适时向政府统计联席会议通报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对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严格执行制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和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郑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统计局协调全市服务业部门统计工作和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

2.市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房地产业中的房屋拆迁管理的统计。

3.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统计。

4.市财政局: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收支决算资料。

5.市人事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指人才市场、职称考试等)的统计;向市统计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资料。

6.市教育局:负责除技工学校教育和党政教育外的郑州市地域范围内的所有教育活动(含社会办学和大专院校)的统计

7.市科技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负责研究与实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的统计。

8.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中的社会福利彩票活动,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活动的统计,社会组织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统计;向统计局提供社团登记名录基础资料。

9.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中等教育中的技术学校教育(含社会办学)、高等教育中的高级技工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含社会办学),社会保障业的统计。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勘察业的统计。

11.市市政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业(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环境管理中的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的统计。

12.市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机场、火车站内的装卸服务和民航、铁路的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运输中转货场(不包括火车站、飞机场内独立的专业货场、仓库)等仓储业,公路管理与养护等统计。

13.市规划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指从事各种测绘业务活动)和规划管理(指区城和城市、集镇、村庄的规划,以及其他规划活动)的统计。

14.市环保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测试、环境管理业的环境治理(指水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其他环境治理)的统计。

15.市文化局:负责其他计算机服务的网吧,电影业中的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娱乐业,文化艺术业中的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等管理活动的统计。

16.市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统计,配合进行娱乐业统计调查;向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及县(市)、区户籍人口统计资料。

17.市卫生局:负责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外的卫生医疗、防疫活动统计。

18.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中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等统计。

19.市商务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典当业统计。

20.市统计局:是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服务业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的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定期向省统计局协调索取中央铁路运输驻郑数据。

21.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指版权转让与代理服务、著作权转让与代理服务)、新闻出版业、音像业中音像制作的统计。

22.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业,娱乐业中的体育彩票活动,娱乐业中的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的统计。

23.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录音、录像内容的制作、编导、主持、播放等活动的统计。

24.市旅游局:负责旅游业、重点旅游景点的统计。

25.市司法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中介服务活动统计。

26.市气象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统计。

27.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服务活动的统计。

28.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宗教组织(指寺院、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的活动)的统计。

29.市园林局:负责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城市绿化管理、公园管理的统计。

3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统计。

31.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负责协调驻郑全部金融机构数据。

3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房地产业中的全市及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数据。

33.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场所租赁,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人防工程管理服务和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防空设施管理统计。

34.市工商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广告业、市场管理统计;向统计局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工商登记企业(单位)名录资料。

35.市质监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统计;向市统计局提供法人登记名录资料。

36.市国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基础资料;向市统计局提供郑州市辖区内分税种、分产业和行业、分经济类型、分县(市、区)、开发区税收完成情况统计表。

37.市地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基础资料;向市统计局提供郑州市辖区内分税种、分产业和行业、分经济类型、分县(市、区)、开发区税收完成情况统计表。

38.市邮政局:负责邮政业统计,所报数据为全部驻郑数据。

39.市社科联:负责研究与实验发展中的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社会科学的推广、交流统计。  40.市科协:负责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的统计。

41.郑州海关:负责郑州市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总值及关税总值统计。

42.各电信公司:负责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的统计,所报数据为全部驻郑数据。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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