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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8)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1

施行日期:2008-03-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部门统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的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部门统计管理分散、统计调查项目不规范、信息传递渠道不通畅、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正常统计调查的实施和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为推动和改进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统计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坚持科学发展、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及建立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其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协调机制,科学管理和整合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部门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人员,行使综合统计职能;要保证统计人员工作不受干扰,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和数据上报;要大力支持统计工作,切实解决部门统计业务经费、工作条件、工作待遇等问题,充分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要先补后调,重视和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统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服务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健全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市统计局是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市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担负着对全社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及社会统计调查活动的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统计局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要负责指导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帮助各部门制定统计工作各项基本制度,规范部门统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加强各项监督检查。要做好各部门统计调查表的审批(备案)工作,避免与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内容相同或相近,防止统计指标重复和矛盾,并及时对外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要研究制定本市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发布的权限及职责,规范数据发布程序,解决不同部门自行发布相同指标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本市宏观经济社会数据库建设。要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和检查,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制度

1.统计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制度。要充分发挥部门熟悉业务的优势,凡部门能够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由部门承担,分工负责部门统计工作。

对专业性强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有关内容,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主要有财政、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外贸、外汇管理、审计以及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口岸等。

对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应在现有系统统计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充实内容,全面负责本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主要有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卫生、体育、民政、民族宗教事务、侨务、外事、计划生育、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公路、交通、劳动、社会保障、人事、环保、气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建、城管、综合执法、地震、人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打私、消防、海事、航道等,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对于管理职能交叉的部门,应统一协调,规范制度,消除重复,资料共享。主要有农村、农业、畜牧、海洋与水产、林业、水利、农村资产管理、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经济协作、房地产、物价、旅游、国资等。

对部分具有工商领域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应在政府综合统计的基础上补充有关指标,形成部门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主要有电力、邮政、电信、移动、烟草、盐业、医药、石油、煤炭等。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确定的统计报表和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统计调查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辖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要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超出管辖系统的,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国务院、省有关直属部门制定并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告知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未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以及擅自变更调查方案内容或超出有效期的部门统计调查以及所取得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此统计调查有权举报和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可依法予以废止和查处,并对实施违法调查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各部门每年9月底前应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一年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下达的和本部门向下级布置下达的定期、不定期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的制度、方案和表种。

3.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标准制度。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要内容完整、规范,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应当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统计调查活动中要保持统计指标名称、口径和含义的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4.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抄送)制度。为整合统计资源,丰富统计信息,各部门要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本行业执行上级部门统计制度和本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相关统计数据及国民经济核算、政府综合统计需要的有关财务、业务资料。凡纳入国民经济统一核算的部门统计数据,有关部门必须按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在统计数据报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后方能使用或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市直各部门还应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将所属部门和行业的资料按地域分解后向各镇(街)对口部门进行反馈,以保证各镇(街)在地统计资料的完整、准确。各部门需要的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资料,应实现资料共享。

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抄送)范围为市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以上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省驻莞单位和市级直报单位(简称各部门和直报单位)。

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抄送)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向各部门和直报单位布置的各种统计报表,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包括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临时统计调查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政府综合统计所需要的业务、财务资料,部分部门的业务行政登记资料,各项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临时性需要的统计调查数据等,以及与上述统计数据相关的文字说明,部门编印的月度、年度综合统计资料。

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抄送)分为两类,一是限时报送的统计数据,包括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向各部门和直报单位布置的各种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有关部门年报和定期统计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业务财务资料及相关的文字说明;二是非限时报送的统计数据,包括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求部门向统计部门抄送的统计资料,部门编印的月度、年度综合统计资料,其它要求部门和直报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和行政登记资料。

5.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发布制度。各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有效的组织方式进行质量评估,作出评估记录,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各部门统一对社会发布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部门数据协调、衔接和共享机制,避免出现数出多门和相互矛盾。各部门要明确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及目录,明确本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发布频率等内容。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同时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

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或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涉及到全市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除国家、省统计局明确规定由国家、省统一发布的数据外,应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对外公布;有关部门收集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相重复的,应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对外发布。

三、依法统计,加强管理,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统计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统计的水平。

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坚决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对在统计工作中 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本市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负责人制度。统计负责人由部门指定,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报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部门统计负责人变动,应当事先向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告。

加强对统计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制定的相关调查项目,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开展小康社会进程监测、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循环经济、节约型社会、节能减排、科技东莞、和谐东莞、经济社会双转型、镇村年度工作量化考核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并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纳入政府基础工作年度督查的内容之一。

加强部门统计基础管理。制订适合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所辖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和维护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名录库;管理好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传输手段,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自动化,使统计运作及管理工作中更多地应用现代信息设备和技术,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和统计工作效率,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技术条件。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库,并依托政府专网加强部门统计信息交流,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提高统计工作水平。要充分利用部门信息网和政府专网等多种形式共同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并依托部门网站不断拓宽对外服务功能,使部门统计工作更加贴近社会公众,努力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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